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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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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建管〔2015〕4号

各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升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和我区关于规范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执业行为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登记备案

(一)注册地非本区的监理企业(下称区外监理企业)进虞承接监理业务,须先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不得在本区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二)凡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监理业务的区内监理企业,须向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备案。

二、规范服务收费

(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文件精神,监理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建设单位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监理企业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不得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三)若今后上级政府部门出台有关监理服务收费具体细则的,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合同备案

(一)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须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办理监理合同备案。

(二)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审查,对监理合同中不符合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内容,责令改正。

四、推行行业自律

(一)由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牵头,各行业管理部门配合,组织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成立监理行业协会。

(二)监理行业协会应制订《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下称《公约》),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经营与执业行为、诚信自律等作出具体的约定和规范。

(三)监理企业应当向监理行业协会提交企业诚信自律承诺书,承诺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期间,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职业准则,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遵照本区相关管理要求和《公约》规定,履行监理职责,规范服务行为,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监管及配合有关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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