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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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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58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15

 

 

 

上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专项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发展规划工作,切实将规划管理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根据浙江省、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区级专项规划,是以上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不含城乡规划及空间布局的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各种行业发展规划、专题规划,是上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上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按照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要求,区级专项规划分为专项规划和子规划。

专项规划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及安排政府投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应界定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能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并按事权和管理分工组织编制。

子规划是专项规划的专题分项规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专项规划编制领域内某些重点内容作进一步的细化,提出更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四条 专项规划管理程序包括规划立项、咨询论证、衔接审核、审批发布、实施监督等环节。区发改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区级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立项

 

第五条 区级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向区发改局提出规划立项申请;其中专项规划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下达编制计划;子规划的立项由其主管部门管理,报区发改局备案。

第六条 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对象和主要内容;
  (二)规划组织单位、编制单位和负责人以及编制成员的基本情况;
  (三)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四)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

第七条 区级专项规划在每年年初编制计划下达后,规划立项申请单位应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向区发改局反馈规划编制进展情况。

第八条 在区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下达后,区级有关部门接到上级部门或者区政府通知,需要编制专项规划的,应及时向区发改局提出增补立项申请,并附上相关通知复印件。

 

第三章 衔接协调

 

第九条 区级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根据规划管理层次组织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协调。未经衔接协调的规划原则上不得发布实施。其中,专项规划及子规划由区发改局组织衔接协调。

第十条 区级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应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为依据,并加强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衔接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第十一条 衔接协调意见及时反馈给专项规划编制部门,由其根据审核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四章 咨询论证

 

   第十二条 区级专项规划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出具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对区级专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60%,且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不少于13

   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由区政府或授权主管部门、子规划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区发改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局参与。必要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区级专项规划经咨询论证后,由主管部门根据咨询论证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规划送审稿。

 

第五章 审批发布

 

   第十六条 区级专项规划经衔接审核后报区发改局,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
  (二)规划编制说明;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包括必要的社会公众意见);
   
(四)相关部门意见、专家意见及衔接审核意见落实情况(包括必要的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专项规划由区发改局衔接后,报区政府审批发布;子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发布,报送区发改局备案。

 

第六章 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区级专项规划一经批准,都应按政务公开制度落实,让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区级专项规划发布后,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落实专项规划规定的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坚持“以规划带项目”原则,逐步实现投资管理和调控由项目审批向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资金转变;在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对未列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项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向上对接,推动上级规划吸收区级专项规划的发展思路、重点项目等。规划吸纳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区政府委托区发改局进行考核评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区级专项规划实施的中后期应向区发改局提供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区发改局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区级重要专项规划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送区政府。

   第二十三条 经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对专项规划进行调整修改的,由其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修改意见,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绍兴市上虞区“十三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


附件:

 

绍兴市上虞区“十三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

 

建立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十三五”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发展规划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上虞区“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区“十三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汇总如下:

一、总体规划

绍兴市上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牵头单位:发改局)

二、专项规划

26项规划、9项子规划。

(一)基础设施方面共3项规划、1项子规划:

1. 上虞区“十三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专项规划(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Δ

2. 上虞区“十三五”配电网规划(牵头单位:供电局,Δ

子规划:上虞区基于目标网架的配电网诊断分析规划(Δ)

3. 上虞区“十三五”时期给排水行业发展规划(牵头单位:水务集团,Δ

(二)产业发展等方面共6项规划、3项子规划:

1. 上虞区“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农林渔牧局)

2. 上虞区“十三五”工业发展规划(牵头单位:经信局)

3.上虞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2015-2018)(牵头单位:服务业发展局)

4. 上虞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牵头单位:旅游局,Δ

子规划:

1)上虞区水上旅游专项规划(*

2)上虞区文化旅游专题策划

3)上虞区“十三五”四季仙果之旅发展规划

5. 上虞区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发改局,*

6. 上虞区“十三五”开放型经济发展及招商规划(牵头单位:商务局)

(三)公共服务方面共11项规划、4项子规划:

1. 上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牵头单位:组织部,*

2. 上虞区“十三五”社会治理规划 (牵头单位:政法委)

子规划:上虞区公安工作“四项建设”三年规划(牵头单位:公安局)

3. 上虞区“十三五”教育体育规划 (牵头单位:教体局)

子规划:

1)上虞区学前教育专项规划

2)上虞区体育设施专项规划

4. 上虞区“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牵头单位:科技局)

5. 上虞区“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 (牵头单位:人力社保局)

6. 上虞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专项规划 (牵头单位:建设局)

7. 上虞区“十三五”基础测绘专项规划(牵头单位:规划分局)

8. 上虞区“十三五”文化事业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文广局)

9. 上虞区“十三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卫生局,Δ

子规划:上虞区“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0. 上虞区“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牵头单位:残联)

11. 上虞区“十三五”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牵头单位:气象局)

(四)资源环境方面共6项规划、1项子规划:

1. 上虞区环境功能区划(牵头单位:环保局,Δ

2. 上虞区“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牵头单位:水利局,Δ

子规划:上虞区水土保持规划(2013-2020)(Δ)

3. 上虞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牵头单位:国土分局)

4. 上虞区矿产资源规划(牵头单位:国土分局)

5. 上虞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牵头单位:国土分局)

6. 上虞区土地整治规划(牵头单位:国土分局,*

注:*已编 4  Δ在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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