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5〕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快落实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根据省、市、区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现将《上虞区燃煤锅炉淘汰改造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
上虞区燃煤锅炉淘汰改造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快落实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根据省、市、区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号)等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的专项整治行动,即到20l7年12月底前,全区完成“禁燃区内全部淘汰改造燃煤(重油)锅(窑)炉、非禁燃区内淘汰改造10蒸吨/小时及以下分散燃煤锅炉”的目标任务。〖燃煤(重油)锅(窑)炉主要包括导热油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等,以下统称为燃煤锅炉〗
二、整治计划
结合我区实际,全区燃煤锅炉淘汰改造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按区域分三年实施、完成,具体为:
第一年:到2015年12月底,主要完成百官街道、上虞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东关街道等区域(含绍兴市确定的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及全区印染行业燃煤锅炉的淘汰改造任务。
第二年:到2016年12月底,主要完成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墟镇、崧厦镇、谢塘镇、盖北镇、小越镇、驿亭镇、梁湖镇、丰惠镇等区域的整治任务。
第三年:到2017年12月底,主要完成上浦镇、汤浦镇、长塘镇、章镇镇、永和镇、下管镇、丁宅乡、陈溪乡、岭南乡等区域的整治任务。
三、整治要求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燃煤锅炉不得改造(建),必须淘汰(拆除)。
1.违章建筑里的燃煤锅炉;
2.“三合一”企业里的燃煤锅炉;
3.未经批准的燃煤锅炉;
4.确不再需要自备燃煤锅炉供热的,且质监系统数据库内已报停用的锅炉。
(二)除上述燃煤锅炉外,企事业单位(包括民用)使用的燃煤锅炉,一律停止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改造或更换使用天然气、电、热、成型生物质(中心城区、环境敏感区域不允许使用成型生物质)等清洁能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燃煤锅炉淘汰改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政策组、技术指导和综合验收组、集中园区建设指导组、宣传推进组、督查组、维稳保障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各乡镇街道、“两区”要切实担负属地职责,确保整治工作按时完成。
(二) 落实工作责任
各乡镇街道、“两区”作为各辖区的责任部门,负责本辖区燃煤锅炉的整治工作,组织集中整治和拆除,汇总上报本辖区内整治工作情况,建立健全锅炉整治台账。负责锅炉强制拆除过程中的维稳工作。
发改局牵头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整治工作,负责转发《绍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方案》,明确年度计划,调研配套政策,提出专项整治行动计划。负责工作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经信局负责对燃煤锅炉使用单位新上集中供热、集中供气、热水直供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大力发展集中供热、供气和热水直供。协助各乡镇街道、“两区”做好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的淘汰改造整治工作;做好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整治工作核查验收。
环保局负责依法查处逾期未完成淘汰改造任务的燃煤锅炉,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天然气锅炉的环评审批,做好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整治工作的核查验收。
质监局为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部门,负责做好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的认定工作,为燃煤锅炉淘汰注销、更新改造提供技术指导,做好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整治工作的核查验收。
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燃煤锅炉使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在摸排核实中发现无证无照单位使用燃煤锅炉情况的,暂不予办理、核发相关证照。协助各乡镇街道、“两区”做好“三产”行业燃煤锅炉的淘汰改造整治工作;协助做好核查验收工作。
教体局、卫生局、供销合作总社分别负责本系统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整治工作;协助做好核查验收工作。
服务业发展局、旅游局协助各乡镇街道、“两区”做好流通商贸企业、星级酒店等燃煤锅炉的淘汰改造整治工作;协助做好核查验收工作。
城管执法局协助各乡镇街道、“两区”做好违章建筑和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务的燃煤锅炉的强制拆除工作。
(三)严明工作纪律
各乡镇街道、“两区”和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机关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干部和党员等家庭或家庭主要人员主办的企业、单位存在使用燃煤锅炉情况的,要带头整改,作出表率。
(四)严格考核问责
区政府将对各乡镇街道、“两区”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整治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专项整治工作实施“一月一通报”,并进行排位。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对相应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通报处理。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改造的企业,强化联合执法力度,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各乡镇街道、“两区”配合,收回企业排污权;电力、水务部门分别实施停电停水,同时取消企业锅炉淘汰改造的财政资金补贴资格。
(五)加强政策保障
1.对使用燃煤锅炉,在满足原有设施功能的前提下,采用天然气、电力、热力(含集中供热)、太阳能等能源替代改造或直接拆除淘汰的,经验收合格后,凭验收资料,按照改造或淘汰前锅炉容量(窑炉折算为蒸吨数),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贴(含省补),补贴标准:2015年4万元/蒸吨、2016年3万元/蒸吨、2017年2万元/蒸吨(单台锅炉补助上限为80万元);工业窑炉根据其每小时理论标煤消耗量,换成蒸吨数进行补助,换算系数为135公斤标煤/吨蒸汽.小时。
2.对实施燃煤锅炉“煤改气”的企事业单位,在按期实施改造完成后3年内,区天然气公司给予天然气销售价格下浮10%(指“煤改气”部分)以及天然气开户费按一半、接气工程费(委托天然气公司实施)按工程成本价收取等优惠政策。
3.有下列情况的不得享受补贴:
(1)未经审批的燃煤锅炉;
(2)新、扩、改建项目,环评批复中明确要求采用天然气或企业承诺天然气接通后无条件实施改造的;
(3)企业备用(尚可使用的除外)锅炉淘汰或改造的;
(4)未按期完成替代改造或拆除淘汰燃煤锅炉;
(5)改造使用成型生物质的。
(六)加大宣传力度
深入开展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整治宣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对整治工作的推动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开设曝光台,对组织不力,阻碍、抵制整治工作开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五、第一年(2015年)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步骤
(一)摸排核实阶段(2015年4月底前)
各乡镇街道、“两区”要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摸排核实燃煤(重油)锅(窑)炉情况的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内燃煤锅炉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摸排核实。在摸排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总体目标要求,将2015年淘汰改造整治任务分解到各乡镇街道、“两区”。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5月一10月底)
区府办牵头负责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整治总体工作,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质监局负责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整治工作的督查指导。各乡镇街道、“两区”负责本辖区燃煤锅炉的具体整治工作,到2015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2015年度燃煤锅炉的淘汰改造整治任务。
(三)验收阶段(2015年11月—12月)
各乡镇街道、“两区”要在2015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刚性任务的基础上,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报送区发改局。区燃煤锅炉淘汰改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验收组将于11月上旬开始对淘汰改造整治工作进行核查验收。
关于第二年、第三年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步骤、时间另行制定安排。
附件:1.上虞区燃煤锅炉淘汰改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上虞区燃煤锅炉淘汰改造专项整治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3.第一年燃煤锅炉分类处置方案
4.燃煤锅炉整改标准要求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2015]118号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