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5〕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浙委发﹝2014﹞14号)等精神,积极迎接绍兴市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复查,按照省政府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和肉品、水产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会战”行动要求,结合我区“平安上虞”建设,现就重点推进“五小一市场”整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坚持“服务民生、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社会共治”的工作原则,以实施“五小一市场”(小养殖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小摊贩、农贸市场)整规为重点,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风险隐患大的突出问题,着力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着力推进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至2015年底,实现以下食品安全工作指标:
1.小养殖场、定点生猪屠宰场管理覆盖率达100%;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生猪宰前“瘦肉精”抽检比例达3%以上;生猪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100%。
2.肉制品、糕点等重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档率达90%以上,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
3.小餐饮单位监管全覆盖,城区小餐饮单位持证率达100%;持证小餐饮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等级信息公示率达100%。
4.小食杂店持证率达100%,基本杜绝销售过期、变质、三无食品,100%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5.政府允许或指定的场所区域、时间内经营的食品小摊贩监管达到全覆盖;马路市场得到有效治理。
6.农贸市场内经营者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亮照经营;市场建立商品准入制度,食品经营者100%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除自产自销外);200个摊位以上市场建立检测室按要求开展检测并公示;市场内杜绝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禽类和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二、重点工作
(一)开展肉品和水产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会战”行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以肉品和水产品为整治重点,以“五小一市场”为重点区域,充分利用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的监管作用,扎实开展“八个一”活动,全面摸清底数,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坚决取缔制售“黑窝点”,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件底线。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农林渔牧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绍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虞办事处、绍兴海关驻上虞办事处、各乡镇(街道)
(二)开展小养殖场整规工作。加强对小养殖场的排查和整治力度,督促养殖场完善养殖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饲料、兽(渔)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及使用情况;重点查处非法使用禁用物质、滥用抗生素、出售病死畜禽动物和有毒有害水产品行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严格落实畜禽产品产地检疫,开展一次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活动,切实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巡查力度。规范屠宰检疫和品质检验,加强查验制度及台帐记录的落实。
牵头单位:农林渔牧局
责任单位:农林渔牧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各乡镇(街道)
(三)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规工作。按照“三个一批”(提升一批,整规一批,取缔一批)的要求,分类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规工作。对基础较好,有一定潜力,业主愿意加大投入改善生产条件的小作坊,扶持提升为食品生产获证企业或者纳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对属于中低危风险食品但未列入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经过整改规范,其生产加工条件能够基本符合《浙江省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规范(试行)》的,纳入监管网格。关停和取缔一批存在重大风险和严重隐患的小作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的“黑窝点”,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处理。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农林渔牧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四)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工作。以无证小餐饮整治为重点,实现小餐饮单位监管全覆盖。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确保小餐饮单位落实食品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餐饮具消毒工作有效开展。严厉打击小餐饮单位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回收食品加工制作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公安局、环保局、建设局、卫生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各乡镇(街道)
(五)开展小食杂店食品安全整规工作。以校园及校园周边、车站周边、市场周边、各级公路周边、乡镇主要街道、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重点规范小食杂店的“两证一照”,严肃查处销售过期、变质、“三无”食品的行为,督促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教体局、服务业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供销总社、商贸国资总公司、各乡镇(街道)
(六)开展食品小摊贩整规工作。加强城市主要道路、重要节点的马路市场、食品小摊贩管理,对违章占道经营的各类摊点做到发现一处、取缔一处,确保市容整洁、道路畅通;对城区餐饮夜排档进行规范管理,合理确定夜排档相对集中经营的点位,对零星设置的夜排档摊点实施相对集中经营,凡发现严禁路段设置夜排档的一律予以清理取缔。同时,根据“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城区范围内抓紧调研论证适合建设夜排档集中经营点的场所,将夜排档纳入正常食品安全监管范围,达到监管全覆盖。
牵头单位: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各乡镇(街道)
(七)开展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整规工作。全面理清全区各级农贸市场情况,督促市场举办方与场内经营者持证亮证经营。进一步强化市场举办方与场内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100%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定期开展经营户和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格商品市场准入制度,主城区市场严禁活禽交易实行杀白上市。完善农产品快速检测能力,定期公布检测信息,发现问题农产品及时退市销毁。开展进货台帐登记和索证索票工作,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的全索证、全备案,营造放心安心的消费环境。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农林渔牧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各乡镇(街道)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3月-4月)
各牵头单位在4月底前制定各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送区食安办。同时召开动员会议,层层部署落实。
(二)实施阶段(2015年5月-11月)
各责任单位结合实际,分别按方案开展工作,加强督查指导,及时总结提升,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计划有序推进,注重食品安全监管重点、难点问题的破解,加强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有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三)总结阶段(2015年12月)
区政府对整规工作开展督查验收,总结和提炼各部门在行动中积累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牵头单位要会同责任单位按照专项实施方案的要求,围绕工作目标,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切实发挥各级食安委、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行动的统筹谋划和组织协调,强化基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齐心协力抓好整规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
区财政要加强整规工作经费保障力度,投入餐饮、农贸市场整治资金231.6万元,并从2015年起每年安排基层市场监管协管员配备“食安通”手机终端流量经费每人每月60元。
(三)注重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整规工作的重大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开展行动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开展企业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引导社会监督。
(四)强化督查评估
区政府将整规工作列入2015年度重点工作,纳入部门、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要对行动目标、任务进行逐项分解,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提出工作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各级食安办负责综合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动相关领域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门督查评估,确保计划方案实施到位。
附件:“五小一市场”整治规范标准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
“五小一市场”整治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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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类型 |
规范标准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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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养殖场 |
1.生产区布局合理,净污分离; 2.规范建立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 3.全面落实强制免疫、消毒等综合防控措施; 4.杜绝违禁投入品使用,落实兽药、渔药休药期; 5.病死动物、水产按照“五不准一处理”,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制度。 |
农林渔牧局 |
农林渔牧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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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1.证照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上墙公示; 2.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明; 3.原料及相关产品进货有台帐记录,可溯源; 4.生产设施设备及生产场所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灭蝇防鼠及消毒工作到位; 5.原料、成品储存条件完备,物料堆放离地离墙; 6.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有专人、专柜、专用称量工具; 7.排污处理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场所周边无污染源。 |
市场监管局 |
农林渔牧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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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类型 |
规范标准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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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餐饮 |
1.许可管理: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项目与许可项目一致,并在醒目位置将载有许可证等证件内容的《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信息公示栏》上墙悬挂,公示内容齐全; 2.主体责任: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承诺书在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3.人员管理: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明,个人卫生良好; 4.设施布局:加工场所布局基本合理,物品存放整洁有序,厨房墙面、地面整洁,上、下水畅通。防蝇、防虫、防尘、防鼠设施齐全,有满足需要的清洗设施和冷藏冷冻设备等。设置存放餐厨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并加盖; 5.质量控制: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并建立台帐记录、不得采购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不得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6.清洗消毒:有满足需要的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运行正常,餐用具使用前按要求清洗消毒。使用集中消毒餐用具的应索取查验供应企业的经营资质。 |
市场监管局 |
公安局、环保局、建设局、卫生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各乡镇(街道) |
序号 |
单位类型 |
规范标准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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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食杂店 |
1. 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上墙公示; 2.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明; 3. 不得销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 4. 食品进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5. 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干净、卫生。 |
市场监管局 |
教体局、服务业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供销总社、商贸国资总公司、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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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小摊贩 |
1.控制出摊时间(出摊时段不影响交通); 2.防止道路污染(灶台下铺设防油地毯); 3.控制经营噪声(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 4.保持环境卫生(设置垃圾筒、摊收地净);5.定点区域内的餐饮摊点符合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
城管执法局 |
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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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类型 |
规范标准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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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贸市场 |
1.市场有名称登记证,市场内各类管理制度齐全并上墙公示; 2.场内固定经营户100%有证照,亮照经营; 3.市场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开展进货台帐登记和索证索票工作,建立相应档案; 4.食品经营者100%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除自产自销外); 5.建立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户100%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定期开展经营户和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有相关记录); 6.开展食品、农产品安全宣传,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7.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100%设立公平秤、宣传栏、垃圾桶等设施; 8.市场内建立监测室(200个摊位以上市场)及各种检测制度,按要求进行检测并公示; 9.市场内无违规肉品、禽类(未经检验检疫)和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10.主城区市场严禁活禽交易实行杀白上市,其他乡镇市场活禽交易区每月3日休市,每日清洁消毒,有记录台帐; 11.未经名称登记的交易区,由所属乡镇按此标准整规。 |
市场监管局 |
农林渔牧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各乡镇(街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