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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农村“三资”办《关于规范村(居)集体资产发包行为及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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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居委:

现将区农村“三资”办《关于规范村(居)集体资产发包行为及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对照文件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规范合同管理,并于2015630日前将清查结果上报街道农经管理服务中心汇总(清查表格见文件附件)。7月初,街道纪委将对各村(居)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若有因违规操作而给村(居)集体经济造成损失且未作整改者,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区纪委也将对村(居)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望认真执行。

 

    (此页无正文)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办事处

  2015年5月28

 

 

 

 

 

 

 

 

 

 

 

 

 

 

 

 

 

 

 

 

 

 

 

 

 

 

 

 

 

 

 

 

 

 

 

 

 

 

 

 

 

 

 

 

 

 

 

 

 

 

 

 

 

 

 

 

 

 

 

 

 

 

 

 

                                                              

抄报:区农村“三资”办、区农林渔牧局、区纪委。

                                                               

百官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5年5月28印发 

                                                              


 

                      

文件(试运行((

绍兴市上虞区农村“三资”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虞三资办〔20151

                                                              

 

关于规范村(居)集体资产发包行为及

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村(居)集体资产发包 (含集体资产的出租、出让、投资,集体资源的发包、出租,下同)行为,保障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区村(居)集体“三资”管理实际,现就规范全区村(居)集体资产发包及合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居)集体资产发包及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村(居)集体资产发包及合同管理,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举措。农村集体经济主要来源于集体资产的发包收入。加强对村(居)集体资产发包及合同管理,有利于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益、增加集体资产的发包收入。

2.加强村(居)集体资产发包及合同管理,是防止村(居)集体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近年来,部分村(居)在集体资产发包过程中,存在着“管理较为粗放,程序不够规范,透明度不高,低价发包”等现象,少数村(居)干部甚至存在“以权谋私、损害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问题。加强对村(居)集体资产发包及合同管理,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堵住在集体资产发包管理上的漏洞,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

3.加强村(居)集体资产发包及合同管理,是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随着村(居)社员(股东)权益意识日趋强化,在村(居)集体资产发包过程中,因合同条款内容不完整,兑现不严肃等引起诸多纷争的现象时有出现。加强对村(居)集体资产发包及合同的管理,有利于维护村(居)集体利益和农民权益,有效化解基层各类矛盾纠纷,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规范村(居)集体资产的发包行为

在村(居)集体资产的发包过程中,必须坚持三项原则。一是民主决策的原则。发包事项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二是公平公开的原则。发包过程要全程公开,阳光操作;三是依法规范的原则。资产的发包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要纳入农村三资规范管理的范畴。在具体操作中重点要把握五个方面来规范集体资产的发包行为。

1.规范集体资产的发包方式。村(居)集体资产的发包须严格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乡镇街道要作出具体规定,对超过一定额度的资产发包,要纳入乡镇街道招投标范畴。对金额较小等客观原因确实不宜招投标的,须办理“村(居)三委会讨论提出、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备案”的程序后公开规范实施。

2.规范集体资产的发包期限。村(居)集体资产发包期限的确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中房屋类资产发包一般不能超过5年;由农户委托的家庭承包土地流转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轮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其他村(居)集体所有的水面、山林、耕地等资源和机械设备等资产发包的,不提倡签订为期十年以上的长期经济合同。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的,应当先报请乡镇街道三资办进行可行性审核后提请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规范集体资产的发包程序。村(居)集体资产的发包应当经拟订方案、张榜公告、审核确认、公开招标、签约公示、备案存档等程序。集体资产的发包事项和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事项,需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发包方案的制订与通过应依法履行集体研究程序,其中预计标的超过5000元的发包方案须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4.规范集体资产的评估。涉及集体资产出让、投资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变更转移的(涉及土地出让的,按土地征用相关规定执行),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出让、投资的重要依据。集体资产评估要按相关工作程序进行,由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实施评估,评估结果须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备案。

5.规范集体资产发包的档案管理。村(居)集体资产发包后,应及时将会议记录、承包方案、公示照片、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乡镇街道、村(居)二级对发包的集体资产要建立登记簿实行动态管理。

三、强化村(居)集体资产发包合同的管理

村(居)集体资产在发包后均需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村级工程建设合同另按我区村级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实施。

1.规范合同签订程序。村(居)集体资产在发包后三天内应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草案在签订前须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村(居)集体组织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将合同文本、内容及时进行公开;合同签订后一份送乡镇街道三资办备案;合同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借,确需外借的,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2.规范合同文本内容。村(居)集体资产发包合同内容必须齐全,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内容。特别是对合同到期后地上物的处置办法做出约定;村(居)集体资产发包后均以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发包的主体;合同签订后须必加盖发包方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合同至少一式三份,即发包方、承包方、乡镇街道三资办各留存一份。

规范合同文本格式,其中涉及土地的发包与流转的,按省农业厅已印发的合同文本格式执行;涉及集体房屋、设备、其它资源发包的,按文件附表中文本执行。

3.加强合同的标的管理。村(居)集体资产发包标的约定应当具有前瞻性。标的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根据自身经济发展实际、区位特点、集体资产状况、土地升值情况等,科学合理的确定标的。对期限较长的合同标的,要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合同内标的的形态、上交的方式、上交时间要明确。

4.强化合同执行兑付。村(居)集体组织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催收发包费,提高合同兑现率。合同兑现的责任要落实到村干部,兑现情况要及时向成员公开。合同的兑现率要同村(居)的三资管理考核挂勾。对不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户(承租者),要及时通知催促其如期履行。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中止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采取调解、司法等手段处置。

乡镇街道三资办要利用合同台账及时正确反映各村(居)合同的兑现情况,并将合同到期未兑现的情况及时向村(居)和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通报。

5.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情况特珠确需作出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居)三委会讨论后提交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积极提倡合同实行签证制度。乡镇街道农经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以“审查合同签订程序和合同条款”为主要内容的鉴证;标的较大或内容较重要的合同,提倡实行公证;乡镇街道三资办把合同执行情况审计纳入对村级集体组织三年轮审和村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乡镇街道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合同出现纠纷的,按双方协调、村乡镇街道二级调解、仲裁、司法途径的顺序妥善处置。

6.对现有合同开展自查清理。在今年9月底前,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对各类合同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分析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对口头合同要进行重新签订;对手续不全的要进行补签;对内容有遗漏或不规范的要完善;对程序不到位的要补上。清理结果在1015前上报区农经管理服务中心(清理表格见附件1)。

7.严格责任追究。对合同管理中违规操作而给村(居)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行为和问题,严格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反现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绍兴市上虞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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