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虞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
上虞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
⒉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⒊坚持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4.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
户籍在本区(包括持有《居住证》连续6年以上的上虞区新居民)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属医疗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孤儿,以下简称“第一类对象”;
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以下简称“第二类对象”;
⒊城乡低保边缘户,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抚恤优待对象、精简救济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以下简称“第三类对象”;
4.因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第四类对象”。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标准
每个医保年度,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和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已报支部分(含补助资金及定额救助部分)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不同对象分别予以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第一类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2.第二类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按70%进行救助;门诊医疗费用按3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元。
3.第三类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按60%进行救助;门诊医疗费用按2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元。
4.第四类对象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50%救助,按上述计算的救助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救助。
以上四类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额为10万元。
5. 特殊救助。户籍在本区(包括持有《居住证》连续6年以上的上虞区新居民)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种移植患者进行特种救助:肾脏移植患者每人定额救助3万元;骨髓移植患者每人定额救助4万元;肝移植患者每人定额救助5万元。以上三种移植患者在医院出具移植相关协议或证明的前提下,给予医前救助,经审批同意后,救助资金直接划入医院账户。
第五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
⒈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办理社保特殊病种门诊卡的特门治疗费用,纳入住院救助范围。
⒉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本区范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只限于“一卡通”即时救助。
⒊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患大病困难群众未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有能力支付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以及其他有第三方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4)未经医保部门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和自购药品费用。
(5)其他按规定不应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4.已享受社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补助的对象,不再重复进行救助。
第六条 医疗救助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