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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居民子女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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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5〕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上虞新居民子女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强化落实政府责任

1.提高认识做好新居民子女教育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新居民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公平正义,事关城市发展、产业转型和社会和谐。各乡镇 (街道)、部门(单位)要强化认识,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和规范推进新居民子女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2.落实职责。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把新居民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范围。宣传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政法部门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信访部门要做好信访问题接待处理工作;教体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报名组织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报名现场秩序维护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公安、新居民服务管理部门要做好居住证办理、统计工作,建立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机制,协助做好相关招生政策的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卫生部门要把新居民子女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计生部门要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无违法生育证明等验证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入学对象父母的工商营业执照的领取及查验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养老保险缴纳的政策解释工作以及办理工作,并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履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切实保障新居民子女平等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使新居民子女和本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教育。各乡镇(街道)要会同教体、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加大对非法办学查处力度,保障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安全与质量;要会同教体等部门依据新居民子女人数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新生入学、考生报名等工作。发改部门要把新居民子女教育纳入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科学规划,充分发挥学校办学功能

1.进一步统筹新居民子女教育资源与规划。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学校建设规划,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义务教育全部入学,确保学校标准化办学。在新居民子女聚集而当地公办学校无法解决新居民子女入学的乡镇(街道),要采取独立建校、与公办学校联办等灵活机制,全面解决新居民子女的教育问题。各乡镇(街道)成校要积极做好满九年义务教育后没有升入高一级学校的新居民子女的就业培训,把新居民子女的就业培训列入本地预备劳动力的培训计划。

2.进一步完善新居民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新居民子女分布、数量和入学需求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统筹公办中小学接纳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并把解决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的招生计划,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义务教育全部入学,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入学。继续实施公办学校接收新居民子女入学的补助和奖励政策,采取切实措施减轻新居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对公办学校招收的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实行与本地居民子女相同待遇,如财政生均拨款、特困学生资助、困难学生补助、评优评先等。要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新居民子女。

3.进一步严格规范招生和学籍管理。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学前〔2014〕62号)等文件精神,从2015年起,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区教体局的招生意见,合理制订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并报区教体局审批备案。根据省定班额,原则上小学不得突破40人,初中不得突破45人;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省等级幼儿园班额标准招生,不得突破。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新居民子女就学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全区各中小学中途原则上不安排插班就读,每一学年度始接纳一次。

三、明确条件,积极解决新居民子女入学

1.入学对象与条件

对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具备以下5项条件的非本区户籍新居民子女,可向暂住地乡镇(街道)指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出就学申请:

(1)在上虞区取得《居住证》,或取得《临时居住证》一年以上;

(2)在上虞区具有相对合法固定住所; 

(3)在上虞区有合法稳定职业一年及以上;

(4)在上虞区依法连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及以上(补缴无效)。

上述条件对应时间要求为上一年度8月31日前。

(5)无违法生育行为。

2.入学证明材料

新居民子女申请就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在上虞区办理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须人房一致)、且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的证明;仅父母一方在上虞区取得《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的,还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当地无监护条件证明;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上虞区的有效住宅租房证明或居住证明;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上虞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上虞区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且之后仍一直连续按月缴费的凭证;

(5)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签发的,经上虞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验证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地乡镇级及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父母无违法生育证明。

3.有关配套事项

(1)为保证政策顺利实施,2015年秋季,对在上虞区毕业的小学六年级新居民子女,经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可继续在上虞区初中学校就读;对其他申请在上虞区就学的新居民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临时居住证》和在上虞区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等三项证明材料,取得的时间放宽到2015年6月30日前。2015年秋季及以后新入学的新居民子女,在上虞区就学期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上虞区依法连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违法生育行为,否则在初中招生时均不予录取。

(2)符合积分制政策积分达一定分值的非上虞区户籍人员,无违法生育行为,其子女凭相关证件可向暂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就学。学校优先招收符合本意见第三点“明确条件,积极解决新居民子女入学”中入学对象与条件的招生对象,若有空余学额,再招收符合积分制政策的招生对象。若学校可用的招生学额余量少于符合积分制政策的招生对象需求数时,则按积分多少确定学生名单,直到满额为止。经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绿卡、人才子女和其他政策性安置对象子女,由区教体局按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入学。

(3)新居民子女初中升高中的报名条件和录取办法,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初中升高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虞政办发〔2013〕136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深入研究,切实完善新居民子女学校办学条件

1.严格规范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办学行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教体部门要把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纳入当地乡镇(街道)中小学业务管理体系,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教育事业规划,加强教学管理,认真执行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督促学校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建立对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的督导评估机制。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及进修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教体部门要通过输出管理、名师带徒、资源共享、教师支教等形式,大力提升新居民子女学校的管理水平、师资素质、教育质量,使新居民子女学校融入本地的义务教育。

2.继续完善新居民子女学校的扶持政策。继续实施对就读民办新居民学校的学生实施免费提供学习用书、“爱心营养餐” 和符合条件的减免学杂费政策,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对新居民子女学校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支持。各乡镇(街道)、发改、规划、教体部门要把新居民子女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区财政要对新居民子女学校的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教体、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

3.切实加强新居民子女学校的安全管理。各乡镇(街道)是辖区内新居民子女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切实履行起安全监管责任。教体、公安、交通运输、建管、卫生、文广、市场监管、安监、消防等部门要配合乡镇(街道)对学校校舍建筑、设施设备、周边治安环境、食品卫生、学生接送车辆安全及消防等进行检查,消除各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建立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相关用工单位(企业)要及时了解、掌握招聘的新居民情况,积极配合处理涉及新居民子女的突发事件。

五、明确责任,不断健全组织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落实流入地政府为主的责任,建立以乡镇(街道)为主、公办学校为依托、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解决新居民子女教育问题的综合协调机制。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政策执行的严肃性,认真把握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按时、有序入学。新居民子女符合就学条件的,须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6月10日至7月10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暂住地所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新居民服务窗口)领取就学申请表(见附件),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联合验证核实。对经查验符合就学条件的新居民子女,由乡镇(街道)出具审验结论,教体部门根据教育资源分布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开具入学通知书。

为方便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申请手续,各乡镇(街道)要在规定的招生报名时间内,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做好新居民子女就学资格的查验工作。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中心负责查验本意见第三点“明确条件,积极解决新居民子女入学”中入学对象与条件(3)、(4)有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负责查验本意见第三点“明确条件,积极解决新居民子女入学”中入学对象与条件(1)有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查验本意见第三点“明确条件,积极解决新居民子女入学”中入学对象与条件(5)有关证明材料;乡镇教育党总支负责汇总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根据各部门查验结果对新居民子女是否符合就学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最后由乡镇(街道)作出是否同意入学的审验结论。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申请手续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

2.加强督查考核。公办学校要把接收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入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每学期初,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要把各乡镇(街道)推进新居民子女教育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新居民子女教育工作列入督查重要内容,推进新居民子女教育各项工作的落实。教体局要将公办学校(幼儿园)接收新居民子女入学工作列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对政策执行不力且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公办学校(幼儿园),一律实行学校年度考核“一票否决”,民办学校(幼儿园)限期整改。

3.加强舆论宣传。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推进新居民子女教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全面客观地向社会和家长解读升学条件和政策,帮助家长为子女选择合适的学校和有利于子女发展的升学途径,努力为新居民子女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居民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虞政办发〔2011〕146号)停止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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