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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人社〔2017〕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