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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一直以来,全区没有统一的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政策,导致乡镇(街道)各自制定各自补偿政策,多个项目多个补偿政策的现象,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全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的不公平性和不平衡性,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制定全区面上统一的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政策迫在眉睫。

前期,区建设局牵头,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司法局、公安分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研究,编制起草了《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总共5个章节,39个条款,分别为:

第一章  总则(办法第一条至第四条)。

概括阐述了《实施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和各相关部门在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中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  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

对开展房屋补偿的前期工作及相关程序进行描述,确定了暂停事项、暂停期限、补偿认定小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补偿工作中涉及的评估、测绘等业务性工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七条)

本章是整个《实施办法》的核心章节。分别对补偿安置原则、房屋权属认定、面积认定、人口认定、户的认定、安置保底以及具体认定工作的操作程序进行了逐条描述。具体如下:

1.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补偿的基本步调—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2.明确了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认定依据—被征收房屋权属认定依据为:批单、房产证以及可以作为合法性认定的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3.调整了被征收房屋的户型限额标准。将户型限额由原来的小户1-3人为75平方米、中户4-5人为110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为125平方米调整到小户1-3人为90平方米、中户4-5人为125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为140平方米。

4.完善了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认定操作办法。

有合法权属认定依据的,按认定依据(批单、房产证)明确的建筑面积结合房屋现状予以补偿认定,也可按现有安置人口的户型限额,结合房屋现状,在3倍建筑面积内予以补偿认定。

无相关权属认定依据的,按现有安置人口的户型限额,结合房屋现状,在3倍建筑面积内予以补偿认定。

5.补充完善人口与户的认定。

安置人口为2016年11月30日(户籍制度改革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日均在户籍册内的人口(不含挂靠人口)。同时对不计入安置人口、只有征收启动公告发布日在册的人口、两个时间点均未在册的人口和可以增加的人口等情况分别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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