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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委托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权限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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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各单位: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职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为提高行政处罚效率,结合三门实际,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委托各工商所对个案罚没款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经所法制员核审,并报所长批准,可以直接以县局名义处罚,具体操作规则由法规科制订。

附件: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行政处罚操作规则

 

二○○六年六月一日

 

 

 

 

 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行政处罚操作规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行政处罚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职权规定》(下称《职权规定》),结合三门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对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范围及第六条规定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直接以局名义依法作出,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委托行政处罚案件(下称委托案件)的办结时限,一般为1个月,特殊情况经所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第四条  委托案件的立案,由案件承办人填制《立案审批表》,经工商所法制员(下称法制员)审查登记后,报所长审批。

第五条  委托案件需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或需采取先行处理的,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条  委托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移交法制员核审。

法制员核审的主要内容、意见和程序,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处罚建议经所长批准后,由承办人以局名义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承办人应当进行审核。需要改变原处罚建议的,应当重新移交核审,经所长批准后,重新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在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或者视为放弃此权利)规定期满后,经所长签发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由“字号”(三工商处字)、“年号”和与立案号相对应的编号组成。具体编号为:东城工商所300-399;西城工商所400-499,健跳工商所500-599,花桥工商所600-699(如三工商处字[2006]301号或三工商处字[2006]601号)。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送局法规科登记并加盖局公章。

承办单位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核审表》各一份,报法规科备案。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做好处罚决定的执行和案卷的归档、装订、保存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委托案件数据库,及时按规定录入相关办理数据。

第十二条  法规科应当加强对委托案件办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则未涉及的有关程序、时限和权限,按《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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