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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教育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三门县教育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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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各学校、县直属单位:

《三门县教育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三门县教育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三门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三门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三门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三门县教育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行政机关以及依法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局及各学校应当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局及学校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三门县教育网”或各学校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局及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局及各学校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审查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本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县教育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行政机关以及依法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机关应代为填写申请书。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政府信息公开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既确保本局信息的安全,又有利于提高本局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结合局各学校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若干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范围,具有定密知识,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保密审查人员。

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中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下列信息: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核意见;

   (二)由分管科室的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主要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四)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最终审核意见。

第九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科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条  各学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的信息,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后,逐级上报至有确定权限的保密工作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单位意见,或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成员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相应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依法对各股室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三门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承担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因保管不善导致有关政府信息损坏、灭失的;

(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结果连续两年为不满意等次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款处理外,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的严重程度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但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调查、申诉、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县属范围内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门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年初制定的政府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并遵循客观、真实、全面的原则,将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执行情况于次年两个月内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   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要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公报、报刊等传播媒体以及政府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

第五条  对于逾期不报告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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