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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商〔2009〕14号 |
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稳促调”工作要求,全面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现就发挥工商职能,促进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准入条件,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一)放宽企业组建集团条件。支持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上述行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至200万元。
(二)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企业。鼓励发展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咨询、管理咨询、商务服务、检测认证、品牌策划、人才培训等服务企业。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三)鼓励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鼓励各类投资主体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优质资产重组。引导股份有限公司明晰产权,优化资本结构,建全内部治理机制。鼓励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等于或小于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低于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允许以货币或其他出资方式补足。
(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开展规模经营,提高竞争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至200万元。
(五)大力鼓励创新,推进多种模式网上市场发展,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融合。对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范围可依申请依法核定。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开展实体经营的,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网店”。
(六)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在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认定中,重点扶持高新制造业、外向出口、现代服务业、农业、传统地方产业等五类企业。对产品品质好、经营规模较大、市场前景广泛并且有海外营销的重点企业,鼓励商标国际注册,上门指导,重点培育。
二、盘活企业产权,促进资本有序流转
(七)扩大股权出质、出资登记的范围。允许把股权出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也允许把股权出质给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从事财产性权利质押业务的典当公司、担保公司或者一般类企业和自然人。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也允许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
(八)推进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登记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参与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拓宽企业直接投融资渠道,改善所投资企业的治理和运营,培育优质上市资源。允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行业直接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允许其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九)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出资,促进资本自由流转。既可以省内登记注册的公司的股权出资,也可以省外登记注册的公司的股权出资。既可以向改制、重组的内资公司出资,也可以向新设或增资的内资公司出资。
(十)放大动产抵押登记在企业融资中的功能。允许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借贷、买卖以及在货物运输、加工承揽、补偿贸易等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可以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国外企业和经济组织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民间借贷等渠道融资,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十一)支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优先鼓励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商部门将积极帮助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十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企业的规范发展,担保公司作为非金融类企业实行直接登记,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构建形式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融资服务体系。
三、转变执法理念,营造和谐宽松环境
(十三)加强行政指导和预警提示。对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对其他一般性违法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或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先进行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对商标权属争议等纠纷,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引导和帮助化解争端,努力化解矛盾。
(十四)对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及时到位,但能够及时主动改正,缴足全部出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公司,已逾期出资的,由企业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免于处罚;对2009年7月1日后到期,由于金融危机影响,可延期到2009年底补缴出资。
(十五)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缓至今年10月底。
(十六)对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企业中发现违反登记管理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或者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先进行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四、落实服务减负政策,提升服务发展水平
(十七)组织开展“百名干部联百家民企‘学送帮促’活动”。工商系统每名干部联系1—2家企业,送政策进民企,帮企业解难题,促企业提升。
(十八)对重点企业、规模企业、龙头企业和残疾人、大学生、下岗职工、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专人专件办理,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延伸服务,帮助解决企业在组建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十九)创新审批流程,降低企业登记成本。全面推行企业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检,进一步优化登记和年检程序,全面提供流程演示、表格下载、参考样本下载、在线填写、在线提交等网上登记和年检服务,做到高效、便捷、规范、公开,切实方便企业办理登记和年检事宜;
(二十)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个体工商户,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二十一)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在农贸市场或者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抄送:台州市工商局、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