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贯彻执行专业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气象服务收费,促进气象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的提高,满足社会对气象服务的多层次需求,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省物价局于 一、认真贯彻“08物价文件”。“08物价文件”明确规定了防雷检测、防雷设计技术评价、电磁环境检测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标准收费,除此之外的其他专业气象服务收费按市场机制协商确定;明确了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具体原则和要求;规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和低于服务成本;明确界定了不得收费的公益服务范畴。各市、县(市、区)气象局和有关单位要全面领会“08物价文件”的精神,准确把握专业气象服务收费政策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二、严格执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各级防雷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2008物价文件”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关于“SPD性能测试”服务,每次按同一类不低于10%的比例抽样测试(原则上不高于30%,但不少于一片),用户主动要求提高抽检比例的可双方协商。已遭雷击的防雷装置,其SPD必须全部检测。多片集成的SPD每次测试服务每只按一片标准收费。 三、切实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行为。各级气象服务单位要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专业气象服务收费既不能乱收费,也不应低于服务成本,经与委托方协商后签订服务协议。 1.除防雷技术服务以外的专业气象信息服务,参照执行全省统一的指导价格(见附件2)。 2.提供气象灾害资料性证明服务,按依申请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执行;需要分析调查鉴定评估后方能出具的有关气象灾害证明,其收费应视具体个案所需的服务成本由双方协商确定。 3.广播、电视、报刊、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信息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气象条例》规定签订协议,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四、规范服务收费减免。在遵循成本控制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建立规范的服务收费减免审批程序。对下列特殊服务对象可以适当下浮收费: 1.安居工程、村建居(农改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农居房、基础教育学校(高、中、小学及幼儿园)等项目; 2.社会福利性项目(凭项目批文); 3.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政策规定减免收费的优抚项目(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或抄告单)。 五、加强专业气象服务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气象局要加强对气象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气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提供服务;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告知、协议、服务、收费程序,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六、重视和处理好专业气象服务投诉。各市、县(市、区)气象局要认真对待专业气象服务的用户投诉,做到有诉必复。涉及服务收费投诉的,要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属地处理,对于因客户理解偏差产生的投诉及时答疑解惑,对于因专业气象服务收费不规范产生的投诉坚决予以纠正。建立投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投诉处理不力,影响全省专业气象服务工作大局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不断提高专业气象服务质量。各市、县(市、区)气象局应加强对专业气象服务的投入,改善技术装备,提高人员素质,开发适应社会需求的服务产品,加强服务宣传,提高用户满意率,提供科学高效、优质规范的服务,发挥气象科技和信息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气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 ⒉浙江省专业气象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及指导价格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关于贯彻执行专业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doc(1876KB)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