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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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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县十一届党代会精神,深化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委办〔200867号和台市委办〔200834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是建立职工工资民主共决机制的基本形式,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县重视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活动,学习温岭等地推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要清醒看到,随着“三港三城”战略的不断深入,我县民营经济增长加快,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外来务工人员不断集聚,协调劳动关系任务日趋繁重,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意义重大。各乡镇、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县十一届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民主共决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为目标,坚持党政主导、三方协同、工会推动、劳资互动的工作格局,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分类指导,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培育集体协商主体,大力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努力发展企业和行业、区域的和谐劳动关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各单位和广大企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这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坚持共享共赢,着眼于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利益,处理好效率与公平、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实现企业发展、职工受益的目的。坚持依法协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和协商办法必须依法进行,注重规范。要制止“两个行为”,实现“两个维护”。即纠正侵犯职工利益的不当企业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纠正不当的职工行为,维护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坚持和谐稳定,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摆在首位,通过集体协商,达成协商主体双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平衡点,实现企业和谐稳定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根据省市要求,结合三门实际,2010年底前,全县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覆盖面达到70%以上,其中国有集体企业覆盖面力争达到100%;已建工会的企业,2009年底前要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未建工会的企业,要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积极推动所有具备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三、着力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健全职工参与制度。职工是工资集体协商的一方主体,组织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是工资集体协商取得实效的前提。各级单位要广泛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引导广大职工增强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和协商主体意识。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职工在100名以内的一般应召开职工大会,100名以上的应实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比例最少为3%,最高为20%。职工代表应以一线职工为主,要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和代表意识,支持广大职工特别是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全面推进厂务公开,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和职工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健全协商要约制度。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第一步,是工资集体协商的一项规范性程序和制度性安排。一方提出协商要约时,应有书面的协商要约书,协商要约应写明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应接到协商要约后,于20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同意与提出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地代表职工行使要约权,依法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要约质量。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基层工会开展“要约行动”。对不响应要约的企业,上级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

(三)健全职代会审议制度。按照《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集体协商后的职工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县人劳社保局审核。协议履行后,要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情况。企业在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

(四)健全履约监督制度。健全工资集体协议履行的内外部监督制度,努力提高集体协议的履约率和职工满意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把签约与监督履约作为主要职责和法定程序,有计划地组织协商双方代表检查督促职工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作用,为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约提供保证。

四、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要把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加快建立行业性的企业代表组织和行业工会组织,因地制宜搭建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平台。要把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增长幅度、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作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全面建立以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工资民主共决机制,促进企业依法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广大职工对企业民主管理的参与度,营造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注重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进一步完善三门县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积极推进乡镇以及工业园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力争到2010年,全县除横渡、蛇蟠等山区、海岛乡镇外基本上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进一步规范三方协调机制的运作,不断增强三方协调机制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制定完善相应的规定和办法,指导督促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本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平等协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完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等制度,加强劳动定额管理,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严把工资集体协议审核关,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健康发展。

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加强指导建立行业工会或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为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对工会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协商能力。积极指导和支持企业工会行使要约权,不断提高集体协商的质量。要切实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基层工会人员和职工协商代表的权益。

企业家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对适合开展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积极指导建立行业或区域性企业联合会,代表企业与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对已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要引导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进一步加强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县里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年度考核。劳动保障、经贸、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合力推进。

〔此件发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属各单位,在三门省市属各单位〕

主题词:劳动保障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意见

中共三门县委办公室              2008年8月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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