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属各单位,在三门省市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用人机制,增强事业单位生机和活力,促进事业单位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的规定,县委、县政府决定,在我县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完成时间
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下称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聘用制度适用于全县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或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实施聘用制度工作,必须在
二、人员聘用
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应由聘用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报县人事部门核准。
聘用单位按县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采取本人申请、民主推荐、单位负责人提名等形式,从本单位人员中选聘。岗位人员空缺的,可从县内同性质单位人员中选调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聘用工作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并接受本单位纪检、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也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人员的聘用、续聘、解聘等事项由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聘用单位首次人员聘用时,可在上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采用与现有正式在编在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待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出台后再变更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用人单位应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同时,应当依法为授聘人员建立养老保险。
三、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聘用合同一般采用县人事部门提供的规范文本。聘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聘用单位应按规定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聘用单位应及时将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名册、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情况报县人事部门备案。
聘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适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受聘人员可由单位集体委托县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聘用合同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聘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聘用合同期限。同一聘用单位与同一受聘人员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被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为期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合同中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开展首次人员聘用时,事业单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且不受编制限制:
①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
②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到地方工作不满3年的;
③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
④残疾人;
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至
6级伤残的;
⑥在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⑦国家及省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人员。
六、事业单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①连续工龄满25年;
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
③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④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经鉴定患有现实医疗条件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在首次实行聘用制度时可以缓签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
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只保留人事关系,缓签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事业单位人员拒绝与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情况的,单位应给予其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自行流动期内的待遇由本单位决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九、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时,职工因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以及能力、身体等原因在首次聘用中未被聘用上岗的人员,可在单位内部给予24个月的待聘期。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调离的,单位可办理辞退手续。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其待遇由单位决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待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者待聘期满,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原工人身份、年满50周岁的女职工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满5年(本通知下发前已在该岗位工作的,其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且继续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如工作需要,本人自愿,经县人事部门核准,其退休年龄可延长5年,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十一、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原干部身份、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满5年的人员,受聘到工勤岗位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应按照现行国家规定的干部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十二、本通知下发前签订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单位未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受聘人员仍按照原聘用合同履行义务,视为原聘用合同延续,单位应及时与其办理续订手续。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
十三、县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实施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负责实施过程中有关政策的解释。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过程中,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三门县委办公室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