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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贸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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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商200964

 

 

 

 

 

 

 

 

所属各单位:

现将《三门县农贸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三门县农贸市场信用评价办法及标准

2、经营者个人荣誉加分评定办法

3、商标、商号、合同守重荣誉加分评定办法

4、购买者赞誉加分评定办法

5、信贷等级加分评定办法

6、公益行为加分评定办法

7、其它资质及荣誉称号加分评定办法

8、执行商品准入制度荣誉情况加分评定办法

9、执行商品准入制度监管评价标准

10、商品抽检全部合格加分评定办法

11、信息征集和录入管理制度

12、信用评价结果反馈、公示制度

13、经营者信用评价报告

14、信用商户评选制度

15、三门县农贸市场实施信用监管市场巡查办法

 

 

 

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三门县农贸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三门县农贸市场构筑诚信体系,提高经营者信用程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依法监管推进“信用市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引入信用管理理念,整合系统行政资源,通过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反馈、信用提示、信用培植、信用披露等方式,以激励、限制、惩戒、教育等手段,对在三门县农贸市场经营的市场主体实施市场进行存续、退出全过程监管,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的制度。

第三条  结合市场信用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管职能的拓展、深化和创新,应把涉及三门县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与市场信用监管工作紧密结合。

第四条  管理部门开展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科学、统一的原则。应当依托信用评价结果,加强对市场经营者进行信用教育、赋予信用资产、实施信用激励、采取信用约束、公示信用状况,提高信用程度。

第五条  信用监管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三门县农贸市场经营的各类经营者。

第六条  信用管理按照省工商局制作的应用软件、信用评价标准、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细化、落实;在市场日常巡查、日常管理中负责征集市场经营者基础信用、信用积累、信用流失方面的信息,然后录入电脑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  主要指标和等级

 

第七条  市场经营者信用评价的主要指标有:

(一)市场经营者基础信用状况,主要包括经营范围、营销方式等反映经营者经营稳定、偿债能力、赢利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等。

(二)市场经营者信用资产积累状况,主要包括受工商等部门、单位和个人表彰、表扬,反映其良好行为的情况。主要为以下九个方面:

1.经营者个人荣誉;

2.商号荣誉、商标荣誉、合同守重荣誉;

3.消费者评价;

4.信贷等级;

5.公益行为;

6.其它资质及荣誉称号;

7.执行商品准入制度荣誉情况;

8.执行商品准入制度情况;

9.商品抽检全部合格。

(三)市场经营者信用资产流失情况,主要包括受工商等部门行政处罚、违法违章行为和不良行为等。其主要有37种行为(见信用采集表注一、注二):

第八条 市场经营者信用等级根据基础信用状况、信用资产积累、信用资产流失三项得分综合确定,分为四等六级,分别为ABCD四等和AAAAAABCD六级。

 

第三章   信息征集和录入

 

第九条  经营者信用评价所依据的各类基础信用、信用积累、信用流失信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市场举办单位在巡查监管和相关业务工作中收集;可以向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征集;同时鼓励经营者主动申报。

第十条  经营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征集相关信用信息,指派专人审核其实真性、完整性、当前性、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录入经济户口数据库,录入按照“谁收集、谁整理,谁分(主)管、谁审核、谁录入”的原则。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信用信息征集的职责分工,及时准确地将市场经营者信息录入经济户口和综合监管系统数据库。

第四章   信用评价和反馈

 

第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信用评价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与减分办法进行,按照性质、情节和后果将加分与减分的3个等次分别规定不同的分值段。经营者有信用资产积累的,酌情加分;违反法律法规并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非处罚类不良行为的,酌情减分。

第十四条  经营者的信用评价主要由计算机自动评价完成,信用评价可分为临时评价和系统评价。临时评价根据信用监管的需要确定。系统评价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在集中采集信用信息完毕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经营者的信用评价(一般在年底或年初)。

第十五条  连续经营满一年的实施信用评价,连续经营不满一年的市场经营者,直接确定为未评级。不申报或申报信息小于应报信息数据70%的市场经营者,直接确定为信用等级不确定。市场经营者信用评价由计算机从经济户口数据库中提取数据,根据评价标准,自动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已经获得“知名商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著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信用经营户”等荣誉称号的经营者,在荣誉称号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评价截止日内,未能提供延续认定相关荣誉的证明材料,则自动失去该项荣誉记录的信用累积分。

因延续申报最高荣誉,不能同时申报同类下一级荣誉的,但未能提供最高级延续确认荣誉证明的,可获得下一级信用累积分。

第十七条  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之后,发现经营者有未记录或者未申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管理部门应根据行为性质及时调整该经营者的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连续三年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的,从下一年度评价结果确定之日信用等级升为AAA级;连续三年信用评价结果均为A级,从下一年度评价结果确定之日起信用等级升为AA级。

经营者连续三年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从下一年度评价结果确定之日起降为C级。

经营者连续3年信用评价结果均为C级的,从下一年度评价结果确定之日起降为D级。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经查属弄虚作假的,按情节轻重,将其信用等级降低一至二级。

第二十条 管理部门应将市场经营者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经济户口数据长期保存。在下一年度新的评价结果出来之前,其本年度的评价结果一般应保持不变。

第二十一条  被评价的市场经营者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属地管辖原则,向实施评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重新评价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其真实性、准确性后,予以重新评价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信用反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信用系统评价情况,告知状况和管理部门的监管意见,以及征求意见活动。

信用状况反馈以信用评价报告形式实施。信用评价报告由信用得分、信用等级、监管等级、信用激励、信用约束、改进建议等内容组成。信用得分、信用等级、监管等级由计算机根据录入信息自动生成,信用激励、信用约束、改进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营者信用记录内容综合分析形成。

在直接向经营者进行反馈同时要及时向市场举办单位反馈评议结果等。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送达市场经营者,也可采取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进行。

市场经营者可查询自己的临时信用评价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经营者的申请,按规定及时反馈该市场经营者的即时信用状况。

 

第五章   信用披露

 

第二十四条  信用披露是指管理部门在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类监管的基础上,根据企业信用监管的需要,向外界公开、透露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一项工作机制。

信用信息披露分为公开披露、限制披露和禁止披露三类。

第二十五条  公开披露信息允许社会公众查阅,限制披露信息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社会公众查阅,禁止披露信息不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二十六条  披露主要通过报纸、电子显示屏、宣传橱窗、电视、广播、网络或其他媒介、利用分类披露、个案披露等方式,公开特定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等机构如有正当目的并保证善意使用,可以查询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信用评价结果。经营者自愿或是征得被评价经营者同意,企业或个人可以查询被评价经营者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举办单位、工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利用信用信息查询设备;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信用信息网络查询平台,公开披露信息,方便查询。

公开AA级以上或D级经营者或未实施评价但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经营者名单等相关信用信息。

AAAAA级信用经营者,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牌匾并在市场经营者场所公示。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承担单位和个人因使用市场经营者信用评价结果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对经营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可公示的信息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向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披露。禁止披露信息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不得转为公开披露信息或限制披露信息。

第六章   信用激励

 

第三十条  信用激励主要通过奖惩机制来实施其实施的主要方式为物质、精神等。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举办单位应制定奖罚措施,市场举办单位建立奖励基金,主要奖励AAA信用经营者和获得各类荣誉的经营者。

第三十二条  工商部门也应制定奖罚措施,并积极鼓励相关部门出台奖罚办法。

获得信用A级以上的经营者,有申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知名商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著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称号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状况是认定信用经营户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  已经获得“知名商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信用经营户”、“商品准入工程示范户”等荣誉称号的经营者,如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下的,应取消或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获得的上述称号。

第三十五条  对评定为D级的或连续二年评定为C级的经营者,不享受市场举办单位推出的各类优惠待遇。

 

第七章   信用监管

 

第三十六条  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经营者信用评价的结果,确定对经营者的监管等级,并以此确定工商巡查、责任区监管的巡查方式和巡查频率,实施对市场经营者的分类监管。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不同的信用监管等级,对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

(一)正常监管,适用于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以上的经营者,实行较低频率巡查制(除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外),对发现有轻微违章行为的进行行政告诫或信用提醒。其中最低频率巡查制(除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外),在日常监管中,要充分发挥其自律、自强意识强和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关注监管,适用于信用评价结果为B等的经营者,实行日常巡查制(除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外),巡查频率较高,若发现有违章违法行为的,视情节予以告诫或处罚。

(三)重点监管,适用于信用评价结果为C等的经营者,实行重点巡查制(除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外),加大巡查频率,若发现有严重违章违法行为的,予以从重处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严厉监管,适用于信用评价结果为D等的经营者,进行更高频率的巡查,依法限制、禁止其从事经营活动,要求市场举办单位对其重点“看护”,必要时建议市场办单位依合同约定解除其经营场地的租赁关系,并驱出三门县农贸市场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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