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所属各单位:
现将《三门县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摘选)
2、三门县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现场检查表(零售)
3、三门县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现场检查表(批发)
4、食品批发单位检查情况汇总表
5、三门县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三门县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有效推进食品流通索证索票和“一票通”制度的施行,进一步提高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台州市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以商品流向为脉络的追溯式检查,掌握我县食品流通环节的基本情况、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的法律义务履行情况和“一票通”制度的推行情况,完善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备案制度;通过查处一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违法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提高《食品安全法》的震慑力;促进食品经营者牢固树立依法经营意识,促进消费者树立食品安全监督意识。
二、行动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
第二阶段:互动检查阶段(
第三阶段:反馈整改阶段(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0月底)。综合行动各阶段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总结教训、推广经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作为年终考核重要参考依据。
三、行动要求
一是统一思想,积极发动。本次行动是《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县在流通环节开展的首次综合性专项执法行动,所属各单位会要充分做好基层干部的思想动员工作,组织干部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要以溯源行动为契机,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性工作,认真查找上半年食品安全工作薄弱环节,全面考验基层干部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水平,努力提高工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威信。
二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所属各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按照统一行动、归口协调、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将任务与责任明确到具体责任人。各工商所要结合责任区巡查监管、“十小”行业整治、无照经营专项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要加强局所连动,职能科室与各所之间要积极沟通、密切合作,发现薄弱环节,完善工作机制。经检、法规、市场、消保要加强对基层工商所的业务指导与工作支持,确保执法到位。
三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所属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造声势,及时宣传行动成果,及时披露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各种经营行为,正确引导公众参与,达到举一反三的目的。要加强信息反馈,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地要及时报告行动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确保行动圆满成功。
附件1:
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摘选)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销售发票)
1、食品批发企业
(1)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禁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罚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3)销售台账或销售票据
禁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罚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2、食品经营企业
(1)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禁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罚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3)有批发经营的查销售台账或销售票据
禁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罚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3、食品经营者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禁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罚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二、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三、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四、未按规定贮存散装食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先)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五、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先)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七、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是否履行检查、报告义务
市场开办者是否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包括:
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否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内容;
2、是否有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3、是否按《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
在现场查获以上问题或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市场开办者无检查记录或有记录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应立案查处。
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罚则:《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
县局联系人:章华 联系电话:83382993
附件2:
三门县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现场检查表(零售)
名 称 | 注册号 | |||
地 址 | ||||
负责人 | 电话 | |||
主要供货商 名 称 | 电话 | |||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行政处理措施 | ||
1、证照齐全,经营主体符合法定要求。 | ||||
2、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定要求 | ||||
3、按照法定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台账记录健全(可用“一票通”进货票据替代)。 | ||||
检查人: 被检查人:
执法证号:
检查日期:
附件3:
三门县流通环节食品溯源行动现场检查表(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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