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所属各单位:
现将《三门县工商局2010年度财务管理规范化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门县工商局2010年度财务管理规范化考核计分标准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三门县工商局2010年度财务管理
规范化考核办法
为加强全系统依法理财、科学理财能力建设,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全面构建效能和惩防体系,全面推进“红盾风采----财务管理规范化”达标创建活动,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管理规范化考核标准(2009版)》和《三门县工商局2010年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东城工商所、西城工商所、健跳工商所、花桥工商所和局机关各办案单位。
二、考核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扣“红盾风采----阳光工商”主题,坚持依法行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通过设置科学的工商系统财务管理规范化标准体系,引导全系统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具体达到以下三个目标:
(一)从会计基础工作入手,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会计监督,构建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监督严密的财务管理体系;
(二)牢固树立依法理财的基本理念,强化财务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建设,提高应变能力,全面提升队伍素质;
(三)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使经费保障适应工商职能创新需求,更好地支持工商系统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考核内容
2010年度县局财务规范化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主,分会计核算(15分)、会计监督(6分)、内部会计控制与财务管理(16分)、暂扣和罚没财物管理(35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28分)等五大部分36小项,共设定基本分值100分。
四、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在基本分值范围内扣分不加分的办法,所得总分纳入县局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相应项目按比例折算计分。
具体考核要求及计分标准依据《三门县工商局2010年度财务管理规范化考核计分标准》执行。
附件:
三门县工商局2010年度财务管理规范化考核计分标准
项目 | 标准分 | 考 核 内 容 | 评 分 标 准 |
一、会计核算 | 15分 | (一)原始凭证 | (二)原始凭证 |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写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填制单位的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 1、受理了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外来原始凭证,每张扣0.5分;自制原始凭证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每张扣0.5分。 | ||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 2、原始凭证大小写不符的,或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无收款证明的,每张扣0.5分。 | ||
3、一式几联的支出原始凭证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收入原始凭证必须以记帐联作为收入凭证。 | 3、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使用不按规定办理的,每笔扣0.5分。 | ||
4、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 4、原始凭证有涂改、挖补情况的,每笔扣0.5分。 | ||
5、填制原始凭证应做到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的要求。 | 5、 自制原始凭证字迹不清晰、不工整,金额数字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笔扣0.5分。 | ||
二、会计监督 | 6分 | 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受理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的,每笔扣2分。 |
7、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做出处理。 | 7、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的扣完该项基本分。 | ||
8、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 8、会计人员对认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不制止和纠正,也不请求单位领导处理的,每笔扣2分。 | ||
三、内部会计控制与财务管理 | 4分 | (二)、行政单位资产管理 | (二)行政单位资产管理 |
9、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建立资产登记台帐,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 9、未建立资产管理制度的,扣1.5分,执行不严的扣0.5分。 | ||
10、建立各类库存材料和办公用品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领用、发出、保管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 | 10、未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扣1.5分,执行不严的扣0.5分。 | ||
12分 | (三)货币资金管理 | (三)货币资金管理 | |
11加强银行预留印签和支票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支票要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支票的遗失和被盗用。 | 11、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的,扣完该项基本分。支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执行不严的扣1分。未设登记簿进行记录的,扣2分。 | ||
12、严禁公款私存,严禁以任何借口将公款外借,严禁以单位名义为外单位或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 12、存在公款私存的,扣2分;存在公款外借或违规担保的,考核不予通过 | ||
13、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 13、现金的开支范围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扣2分;执行不严的扣1分。违规坐支的,扣2分。 | ||
14、、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 14、。银行账户未定期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扣2分,执行不严的扣1分; | ||
15、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出处理。 | 15现金日记账登记不及时的,扣2分;现金抽查盘点,帐实不符的,扣2分。 | ||
四、暂扣和罚没财物管理 | 20分 | (一)暂扣和罚没款项的执行 | (一)暂扣和罚没款项的执行 |
16、单位应有暂扣、罚没款的明细账,设立业务备查清册。推广使用省工商局统一开发的案件管理系统中有关暂扣、罚没款功能来建立业务备查清册。 17、建立罚没款催缴机制,明确职责。 | 16、未进行明细核算或未建立备查清册的,扣2分,业务备查清册与财务账面金额不符的,扣1分。 17、未建立罚没款催缴制度的,扣2分,执行不力,存在逾期漏缴的,每笔扣1分。 | ||
18、依法暂扣款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暂扣款项收据。暂扣的款项(包括有价证券),应当自暂扣之日起二日内存入财政部门规定的银行账户。 | 18、暂扣款项未按规定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暂扣款项收据的,扣2分;暂扣的款项(包括有价证券),未及时存入财政部门规定的银行账户的,每笔扣2分。 | ||
19、依法收缴罚没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没款收据。 20、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或水上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局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上缴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21、需要发放举报奖的,在罚没款入库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审批、发放手续,财务机构必须凭办案机构、监察机构会签后的发放证明发放奖金。举报奖发放必须通过银行帐号转账支付,审批及发放过程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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