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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雇用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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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劳社201046

 

关于印发《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雇用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部门:

为加强对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雇用退休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雇用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雇用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2、三门县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退休人员审批表

 

年五月十七日

 

 

三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5月17印发


附件1:

 

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雇用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退休人员的雇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县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雇用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雇用退休人员的,实行申报制度。

第二条 雇用退休人员由雇用单位填写《雇用退休人员审批表》(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同意后方可雇用。每次雇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退休人员受雇后,双方应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建立雇用关系。

第四条 受雇人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2、男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女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

第五条 受雇人员劳务报酬原则上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下对应标准:

1、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或高级技师、行政正科、事业七级职员级及以上):1800/月;

2、硕士研究生(工程师或技师、行政副科、事业八级职员级):1500/月;

3、本科(助理工程或高级工、行政科员、事业九级职员级):1300/月;

4、专科(技术员或中级工、行政办事员、事业十级职员级):1200/月;

5、其他人员:1000/月。

第六条 使用预算内经费支付报酬的,在劳务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51日起实施,单位已雇用的,应于201061日前补办雇用审核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三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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