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三人劳社〔2010〕46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雇用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部门:
为加强对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雇用退休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雇用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雇用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2、三门县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退休人员审批表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三门县行政事业单位雇用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退休人员的雇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县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雇用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雇用退休人员的,实行申报制度。
第二条 雇用退休人员由雇用单位填写《雇用退休人员审批表》(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同意后方可雇用。每次雇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退休人员受雇后,双方应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建立雇用关系。
第四条 受雇人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2、男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女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
第五条 受雇人员劳务报酬原则上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下对应标准:
1、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或高级技师、行政正科、事业七级职员级及以上):1800元/月;
2、硕士研究生(工程师或技师、行政副科、事业八级职员级):1500元/月;
3、本科(助理工程或高级工、行政科员、事业九级职员级):1300元/月;
4、专科(技术员或中级工、行政办事员、事业十级职员级):1200元/月;
5、其他人员:1000元/月。
第六条 使用预算内经费支付报酬的,在劳务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单位已雇用的,应于2010年6月1日前补办雇用审核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三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