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工商所:
为加强无证经营烟草业务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县卷烟经营环境,县局决定开展查处取缔无证烟草工作,现将《查处取缔无证经营烟草业务零售户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落实。
二○
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查处取缔无证经营烟草业务零售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证经营烟草业务现象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县卷烟经营环境,突出责任目标成效,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各工商所。
第三条 考核内容:对县烟草专卖局提供名单的无照(证)经营烟草业务零售户取缔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四条 考核方式:实行按季考核,半年度结算,由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会同工商局经检科对各工商所取缔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及县烟草专卖局反馈的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各工商所要成立取缔无证经营卷烟业务零售户工作小组,并确定一名副所长为负责人,专职负责协调辖区查处取缔无照(证)经营烟草业务零售户和烟草专卖局业务联系及信息反馈工作,工作小组报经检科和烟草专卖监督管理科备案。
第六条 各工商所根据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无证户名单在半个月内进行查处、取缔,建立工作台帐,并做好查处后的跟踪监管工作,确保查处一户取缔一户。
第七条 各工作小组每月组织两次以上查处取缔专项行动,并有相应查处取缔工作记录表单,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县工商局经检科备案。
第三章 奖罚
第八条 每成功取缔一户无照(证)经营卷烟业务零售户给予办案经费补助800元。
第九条 每立案查处一起无照(证)经营卷烟业务案件(罚没款在200元以上)给予办案经费补助500元。
第十条 接到烟草部门无照(证)经营抄报通知书三个月内未取缔的扣300元,半个月内未进行打击的扣2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成功取缔指从第一次查处无照(证)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经营卷烟业务。
第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由县工商局经检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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