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继续采取积极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缓解后金融危机对我县企业的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健康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延长扶持政策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93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延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相关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一)将《关于采取积极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三人劳社〔2009〕50号)规定的“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支持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二)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延长的享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适当放宽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享受帮扶的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
(二)在2009年工商登记年检合格,2009年度经营亏损或2010年连续亏损3个月(含)以上;
(三)自2009年以来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参保人数在10人以上(补贴人数按最高不超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并不超过参加工伤保险人数30%确定);
(四)失业保险参保及登记人数比上一年末增长10%(含)以上或与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之比大于50%(含)以上;
(五)自2009年以来未发生因拖欠工资而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事件;
(六)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以2009年12月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基数);
(七)各类数据截止至
三、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的操作办法
(一)困难企业申请受理和初审在2010年9月底结束,审批及拨付工作在11月底之前全部结束。具体操作办法仍按三人劳社〔2009〕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具体操作办法,按《三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门县财政局、三门县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纳比例集中减征的通知》(三人劳社〔2010〕23号)规定执行。
(三)“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支持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稳定职工队伍”的有关规定和具体操作程序仍按(三人劳社〔2009〕50号)文件执行。
(四)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比例最高不超过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的30%。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政策前,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各项政策仍按《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实施方案》(三人劳社〔2009〕128号)规定执行。
四、认真做好宣传和审批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结合本县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认真审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本《实施意见》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并取得明显成效。其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企业及时了解各项优惠政策。
附件:1、三门县困难企业申请表
三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三门县财政局
三门县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抄送: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