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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十五问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一、我县的居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按《三门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规定,在我县有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就有权提出申请。
  二、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书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钢笔(水笔)书写,或打印。须写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姓名、年龄、劳动能力、身体状况、职业、收入及收入渠道,申请享受低保的原因等。
       四、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答:应根据家庭成员的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下列相应的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的生产经营、工资、离退休养老金、遗属补助等收入证明;
       3、城镇居民符合就业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劳动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书;
       4、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5、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须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6、家庭成员中有学生的,须年供学生证明;
       7、患重大疾病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病历及复印件。
       五、哪些人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下列人员,可以本人作为户主,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1、无生活自理能力、靠父母及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照料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员;
        2、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照料的且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或尚在校就读的成年人;
        3、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与60周岁以上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子女(含儿媳或女婿)。
  六、计算“家庭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如何计算“人均收入”?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银行储蓄和其他金融性财产。居民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月人均收入;村民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月人均收入。
  七、哪些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答: 可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有:
  1、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待遇;
  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3、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
  4、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5、丧葬费、抚恤金;
  6、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7、因病生活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部分;
  8、因灾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住房修复部分
  9、因就学困难得到政府补助款和社会捐款中用于学业开支部分;
  10、计划生育父母奖励扶助金及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
  1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八、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是否计入家庭收入?
  答: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应予以减去。
  九、哪些情况不能享受或停止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或停止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接受低保核查人员入户调查的;
       5、家庭近期购买数码相机、摄像机、摩托车等人均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6、高标准装修住房或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
       7、出入饭店、酒巴、歌舞厅等高消费餐饮、娱乐场所的;
       8、出资供子女择校就读、借读或就读私立学校的;
       9、家庭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有价值证券行为的;
      10、家庭雇佣保姆或者饲养高级宠物的;
      11、家庭成员主动放弃合法收入,或合法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而没有履行,导致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2、一年内家庭在本地连续居住不满六个月或间断居住时间不满八个月的(因无自理能力居住在亲戚、朋友家除外);
      13、人户分离两年以上,因当事人自身原因不愿意将户口转入现居住地的;
      14、领有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门面,且税收、工商费达到起征点的;
      15、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的;
      16、其它经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
  答:对困难人群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县民政部局、镇(乡)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十一、如何确定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答: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最低工资调整情况定期调整。
    十二、救助对象其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在15日内向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报告。管理审批机构根据居(村)委会的报告,进行核查、审批,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手续。
  十三、救助对象的户籍地发生变化时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答:救助对象的户籍地发生变化时,应持原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的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救助手续。同时,执行新户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四、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何确定?
  答:有法律文书或协议规定的,按规定支付。无法律文书和协议的,或法律文书、协议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以下公式确定: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口×1.5倍当地低保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抚养、扶养)人数。
    十五、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金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理?
       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收入增加面没有及时申报、办理停发、减发手续而继续享受低保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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