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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高技能人才培训考评工作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今年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考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业(工种)

车工(数控车、加工中心操作工)、钳工、铣工、维修电工、焊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管工、中式烹调师、餐厅服务员、客房(前厅)服务员、冷作钣金工、涂装工、汽车修理工、化学检验工、化学合成制药工、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等。

二、申报培训考核条件

(一)高级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在各企业应合并计算)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结业;

2、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3年;

3、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本专业或有关专业大专毕业证书、技工学校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二)技师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具有培训指导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

2、符合上述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技师申报条件要求。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⑴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⑵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8年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⑶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⑷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⑸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的;

⑹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人员;

⑺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或市(地)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⑻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技能比赛获名次;

⑼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三)高级技师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且有相应工种要求的初中或高中(含同等)以上学历,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2、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4、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职业申报条件参照各职业申报要求。

三、报名培训事项

1、报名时间地点:上半年报名时间为330前。报名地点: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新兴街75号,县社保中心四楼),联系电话:83361720

2、报名时携带相应的中、高级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等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1寸照片2张、2寸照片1张;并填写《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一式二份。

3、具体培训考核事项根据各职业(工种)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在本县参加相关工种培训考核的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给予部分培训费减免,不足部分先收后补。在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后,根据我县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资助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含编制外人员)不在补助范围。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协助做好宣传发动,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时报名参加相关职业(工种)的培训考核。各乡镇社会保障所要积极做好本乡镇所属企业及社会人员的报名组织工作。

 

附件

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doc(43KB)  下载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劳动  技能  培训  通知

抄送:县人才办,县农办。

三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3月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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