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三人劳社〔2011〕109号
关于对困难中小企业实施社会保险
“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我县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帮扶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实行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五项社会保险缓缴政策
允许困难中小企业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2年度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由困难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地税部门会同人劳社保、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缓缴3个月以内的,企业提出缓缴申请后,由地税部门按规定办理。在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二、关于四项社会保险费减征政策
(一)减征范围:本次减征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为除以下企业(单位)外的县内其他各类参保企业:电力(含发电、供电)、邮政、电信(含固定电信服务、移动电信服务、其他电信服务等)、烟草、 金融和保险(含银行、证券、保险、其他金融活动)、房地产、石油石化、钢铁、汽车整车制造、金属船舶制造、水泥及其他建材制造、采矿、冶炼以及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发展及环保政策的企业。
(二)业务操作:本次减征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四项由企业缴纳的1个月社会保险费,采用集中减征的办法,时间安排在2011年12月份执行,对所属期为2011年11月的四项社会保险费进行减征。
1、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2、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3、集中减征月份,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地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企业仍按现行办法正常操作。
符合减征条件的企业,不需另行办理减征手续,由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符合减征条件的企业进行自动减征。
三、关于“三补贴”政策
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并将两项补贴合并统称为稳定就业岗位补贴,2011年度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期限为3个月,2012年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享受补贴的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
(二)在2010年工商登记年检合格,2010年度经营亏损或2011年连续亏损3个月(含)以上;
(三)自2009年以来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参保人数在10人以上(补贴人数按最高不超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并不超过参加工伤保险人数30%确定);
(四)失业保险参保及登记人数比上一年末增长20%(含)以上或与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之比大于50%(含)以上;
(五)自2010年以来未发生因拖欠工资而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事件;
(六)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以2010年12月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基数);
(七)各类数据截止至2011年11月30日。
困难中小企业的“三补贴”具体操作程序参照《关于采取积极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三人劳社〔2009〕50号)规定执行。
困难中小企业应在2011年12月16日前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申报“三补贴”,逾期不再受理。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企业要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减轻企业负担、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人劳社保、财政、地税等部门和业务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注重协调,形成合力,做好做细做实工作,确保顺利实施。同时,要以减征帮扶企业为契机,加强对社会保险重要性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自觉性的认识,引导企业和职工自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要完善社会保险政策,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保持社会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附件:三门县困难企业申请表.doc(47KB) 下载
承诺书.doc(20KB) 下载 三门县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doc(46KB) 下载
三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三门县财政局
三门县地税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扶持 企业 通知
府办公室,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县就业管理
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