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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各单位:
现将《三门县家庭农场登记操作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做好贯彻执行。
三门县工商局
三门县家庭农场登记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根据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和台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从事农产品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门县辖区范围内的农业经营主体,开办家庭农场应当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同时申办家庭农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工商部门是家庭农场的登记主管机关,按照登记权限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农场的注册登记。
第五条 家庭农场可以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公司或者股份合作农场。
第六条 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的,其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家庭农场”字样。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商号、“家庭农场”和“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四个部分组成。以其他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商号和“家庭农场”字样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后标注“普通合伙”字样。
股份合作农场申请工商登记的,其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股份合作农场”字样。
股份合作农场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商号+股份合作农场+(专业合作社)组成。
第七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应当根据其申请核定为“**(农作物名称)的种植、销售;**(家畜、禽或水产品)的养殖、销售;种植、养殖技术服务”。
股份合作农场的经营范围应当根据其申请,经营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项目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第八条 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的,应当根据其申请的主体类型向家庭农场登记主管机关提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申请材料,其中股份合作农场的登记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规定,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表。
家庭农场无法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可以持乡(镇)街道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第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开通家庭农场绿色通道,落实专人开展行政指导、政策咨询、表格发放和材料审核等,为家庭农场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强化对家庭农场的支持服务,积极引导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符合农业部门规定认定标准的农场,可以享受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措施。
第十二条 本操作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