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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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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日 


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和引进人才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13〕12号)等精神,结合三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引进人才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为满足其阶段性基本需求而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使用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决策、统筹规划、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就业地与居住地相统一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和实施工作。 

   县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国土资源、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包括外来人口)、劳动力结构(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城镇住房困难群体住房水平和人才引进规划,编制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置换、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予以单独列出、优先安排。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县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结合全县产业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装饰装修。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非成套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和小高层住宅(指7层以上住宅,下同)可以在单套建筑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相对集中建设、配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结合城镇旧住宅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安排。相对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加强市政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引导用工单位等各类投资主体集中建设集体宿舍或者成套住房,主要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的就业人员出租。 

(二)在外来人口较为集中的村(居),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利用国家征用后按照规定返还村(居)留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出租。 

(三)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后,可以利用自由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该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筹调配使用,权属不变。 

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划建设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的准入、租赁、退出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产权、经营权归投资人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无故空置。非政府性投资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按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包括: 

(一)财政公共预算安排资金; 

(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其他配套用房、设施出租或出售资金收入; 

(四)政府和社会力量通过融资方式筹集资金; 

(五)上级有关专项补助资金; 

(六)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要求提供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发放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入县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具体的项目审批、土地使用等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9号)等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的优惠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 

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运营收费标准,按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 

第二十条  建设、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配套支持政策,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并负责实施。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实行分类管理。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 

(二)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三门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下同)1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三门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在三门县城镇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 

城镇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门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1年以上;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三)在三门县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三门县城镇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三门县城镇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三门县人才评审认定、扶持奖励政策等有关要求,由县人才部门确认资格。 

在城镇具备稳定职业并且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3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 

从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其他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成员批地建房情况;民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核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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