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经信委:
为探索具有浙江特色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模式,总结管理创新优秀成果,推广典型经验,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现将《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5日
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探索具有浙江特色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模式,总结管理创新优秀成果,推广典型经验,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展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评选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评选制度,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每2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条件
第四条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申报浙江省企业管理创新奖。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等一个或多个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实践性、效益性和示范性,反映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已进行的成功实践,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示范推广价值,对我省经济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申报企业为规模以上企业,近2年持续盈利,且销售收入、利润、税收三项指标的增长率均高于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平均增长率;
(三)申报企业愿意公开其管理创新成果、案例,分享管理经验。
第六条 省、市“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管理创新试点示范企业、创业成长之星企业、分类综合评价中A类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选:
(一)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
(二)企业近2年发生安全、环保、质量、偷漏税、诚信等重大事件,影响较大,后果较为严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自愿申报。企业根据评选基本条件,结合企业管理创新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自愿向所在市、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综合奖或单项奖的申报类别报送材料。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初审推荐。各设区市经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按要求择优推荐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属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初审,择优推荐。
第十条 专家通讯评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和企业等专家进行网上评审,按得分高低产生初评名单。
第十一条 专家会议评审。根据专家通讯评审结果,按初评名单70%进入专家会议评审环节。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采用资料审查、集体评议、现场打分等方式进行评审。经综合评定后,确定拟入选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公示公布。拟入选企业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文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