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
三门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渔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从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直接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捕捞渔船、渔业辅助船、养殖船及渔业公务船等。休闲渔船的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所有者或经营者对其渔业船舶安全全面负责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二章 职责责任
第六条 渔业安全生产实行责任制。各级必须明确职责,规范行为,齐抓共管,责任到人。
第七条 县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全县年度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对各乡镇(街道)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考核。
第八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对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渔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
(二)实施渔业安全生产季度分析和年度评估机制,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强对乡镇(街道)、基层管理组织(村、公司)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和救助信息化体系;组织开展渔业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建立渔业船舶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执法检查制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海上巡查工作;负责渔港水域的安全管理;对渔业船舶和渔业船员实施安全检查;依法进行渔业船舶修(造)船厂的日常执法检查;
(五)依法对渔业船舶进出港实施签证,并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把好蟹笼船、休闲船、渔运船等10人以上高危渔船的签证关,落实未签证船舶黑名单通报制度;建立渔业船舶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台帐;
(六)依法进行渔业船舶检验,强化渔船建造、修造的质量监管,在渔船建造、改造和维修过程中严格实施检验,从技术上、源头上杜绝渔船“带病”出海;
(七)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教育、技能培训和演练,依法进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
(八)制定和实施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安监、海事、港航、公安边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共同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承担以下职责:
(一)落实“党政同责”、“定人联船”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渔业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具体工作;
(二)落实基层渔业管理服务组织(村、公司)、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渔民遵守渔业水上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四)定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做好渔船海上渔事纠纷和渔业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编队编组出海生产机制;
(六)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教育、技能培训和演练;
(七)制定和实施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八)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台帐,做到一船一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基层渔业管理服务组织(村、公司)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设定,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与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船员安全生产教育;
(三)负责渔业船舶日常安全督查工作,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协助制止非法建造和改装船舶;
(四)加强与渔业船舶的沟通与联系,组织落实渔业船舶编队编组出海生产(动态编组管理);
(五)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台帐,做到一船一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编组船队实行结伴航行、同进同出、自救互救,编组长要自觉履行相应职责:
(一)有效落实渔业船舶编组生产制度;督促同组渔业船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切实做好编组内渔船的安全生产工作,随时掌握编组渔船的动态,遇到突发应急事件在做好自救互救的同时及时向基屋管理组织(村、公司)报告,并逐级进行上报;
(三)主动预防和化解渔场各类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一)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船长及其他船员的安全岗位职责;
(二)做好渔业船舶和船员的相关保险工作;
(三)依法办理渔业船舶证书,按规定进行年审、年检;有效配备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四)按要求配备渔业船舶安全设施和渔业作业防护用品,确保渔业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落实消防、救生、通信导航等安全设备资金的投入,定期对渔业船舶及其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维护和更换设备,消除事故隐患;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落实渔业船舶单船救助部署;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自救和互救;
(六)组织参加渔业安全生产教育、技能培训和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船长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其他船员的安全岗位职责;
(二)航行作业时必须携带本船的渔业船舶证书;配齐船上职务船员和其他船员有效证书;
(三)按要求配备消防、救生、信号、通信导航等安全设备,及时开展渔业船舶安全隐患自查工作,确保渔业船舶技术状况适航;
(四)依法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在出海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及时向基层渔业管理服务组织(村、公司)报告渔业船舶动态;贯彻执行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值班瞭望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督促船员穿着救生衣并遵守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五)遇到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回安全水域避风,并根据应急预案,适时组织船员撤离;
(六)参与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听从编组长在海上航行、作业的指挥,保持与其他编队船舶的通讯联络;
(七)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落实渔业船舶单船救助部署;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自救和互救;
(八)组织参加渔业安全生产教育、技能培训和演练;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三)参加渔业安全生产教育、技能培训和演练;
(四)参加事故抢险和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计划目标
第十六条 实行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级应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
第十七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一)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组织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至少二次(春季、冬季);
(二)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年度控制指标;
(三)每季度召开安全议事会议不少于一次,总结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相应办法和措施;
(四)每季度组织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少于一次,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五)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开展渔业船舶两套设备(AIS设备、北斗系统)点名制度;
(六)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海上巡查计划,实施船舶登临检查,年登临检查数应不少于所辖船舶数的80%;
(七)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相关预案。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
(一)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行政机关负责人每年参加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至少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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