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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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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生产者。 

  第三条  小作坊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公安、环保、卫生计生、农林、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做好辖区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选聘一定数量的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对小作坊实施基层网格化监督管理。 

  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依法开展社会和舆论监督。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为小作坊集中集聚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第六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小作坊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七条  设立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加工场所应满足生产食品品种和数量的要求,具有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并通过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污染。 

  (二)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加工场所根据工艺合理布局,根据产品特点、生产过程和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 

  (四)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应易于清洁和保养,避免污染。 

  (五)生产区顶棚应采用无毒、无味,易于维护、清洁或消毒的材料;墙面、隔断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地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铺设,有适当的坡度防止积水。生产区内不得设置厕所,炉灶加燃料口及燃料存放区应与生产区隔离。 

  (六)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有关工艺技术需有较长期的实践验证,确保安全、可靠。生产过程应当防止有害细菌、毒素、农药等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开展可能产生异物、异味、碎屑等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 

  (七)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存放器具和仓储设施。仓库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设施。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离地离墙码放,并明确标示。 

  (八)食品从业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小作坊生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失效的、变质的、受污染的、回收的食品原料。 

  (二)食品包装采用食品用包装材料,清洁、无毒,在指定的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影响食品的安全和产品特性。 

  (三)使用的清洗剂、消毒产品等物品符合相关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九条  小作坊实行申报登记管理。未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小作坊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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