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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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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6年4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其中“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中要求由省经信委牵头,完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具体内容是简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结算程序;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意见》同时要求各相关部门出台和落实相关的政策措施。经与省财政厅协商一致,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此通知。

 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对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两项专项基金进行了合并,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自2008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结构调查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发展,新的标准,新的产品不断涌现,为了进一步推进新墙材在建筑市场中的应用,适时修订新墙材产品目录十分必要。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规定,新墙材目录由省经信委发布,同时,符合浙江省行业发展要求,对列入新墙材目录的产品,给予享受新墙材专项基金优惠政策。修订调整新墙材目录符合相关规定,符合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精神,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示要尽快落实政策,经过二个月的酝酿及征询相关部门、企业意见,制定发布《关于完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修订完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二)简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结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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