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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亭旁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各企事业单位,各行政村

《亭旁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亭旁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中共亭旁镇委员会

                         三门县亭旁镇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8

 

附件:

亭旁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关于印发〈县(市、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八条规定〉的通知》(浙安委〔201515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台市委发〔201589号)文件精神,《关于印发三门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三县委发〔201616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齐抓共管”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的直接监管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镇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村党(委、支部)、村民委员会及班子成员。镇党委、政府及领导班子成员遵照《三门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镇党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镇党委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镇党委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季度不少于1次,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四)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五)加大各类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对所辖行政村、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力度。

(六)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宣传教育工作范畴,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设,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发挥企业党群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八)支持镇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支持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在落实安全生产理念、方针政策、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上履职到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研究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并作出决策部署。

(二)按照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要求,协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涉及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四)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镇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督促指导分管领域、联系行政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积极支持镇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三章 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和城乡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工作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分析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协助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督促所属行政村(社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逐年递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基层安监机构、安全宣传培训、公共安全设施等的投入,夯实基层基础。

    (六)制定完善有利于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标准化建设的政策措施,督促指导企业用好涉及安全生产的优惠政策、措施,监督企业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费用。

    (七)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组织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组织、协助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配齐配强安全监管力量,配合、支持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九)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督促落实等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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