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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结构设置及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结构设置及工作规则》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月9日


三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结构设置及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我县将调整三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组织结构设置,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三门县安委会工作规则。具体如下:

一、组织结构

(一)县安委会是县政府指导、协调、督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县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县安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各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与安全生产工作关系较为密切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县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县安委办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安监局班子成员担任。

(二)县安委会下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安委会)。专业安委会根据县政府副县长的工作分工,选择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对较重的行业领域设置。专业安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副县长分管部门(单位)和相关县级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专业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业安委会的日常工作。专业安委办设在牵头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牵头和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工作职责

  (一)县安委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   

    2、研究部署、督促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各专业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  

    3、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4、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

  6、必要时,协调武警三门县中队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安委办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全县关于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措施及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建议;

  2、协调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科技发展、资金投入等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3、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专业安委办、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

  5、承办全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起草分解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定期通报全县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执行情况;

  6、协调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7、协调配合对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组织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9、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和统计;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10、承办县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县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11、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专业安委会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促进专业安委会分管行业领域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2、研究部署专业安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指导专业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组织召开专业安委会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协调处理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4、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5、督促检查指导专业安委会落实分管行业领域的事故防范工作

6、督促指导协调本专业安委会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7、向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8、完成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专业安委办主要职责。

1、组织成员单位研究提出解决专业安委会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及工作建议;

2、协调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督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3、承办专业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专业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4、做好专业安委会安全生产情况汇总,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意见建议,向专业安委会领导和县安委办报告工作情况;

5、负责专业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6、承办专业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制度

(一)县安委会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

1)县安委会全体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县安委办提出。

2)县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2、检查制度

  1)县安委会组织的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由县安委会负责人或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县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2)根据全县安全生产的形势和任务,按照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的部署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由县安委办组织,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3、报告制度

  (1)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12月10日前向县安委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成员单位,应于半年度后10日内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县安委会。

  (2)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县安委办报送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

3)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在重大节日前,向县安委办报告节日期间值守人员名单;节日期间每天向县安委办报告本单位(系统)安全生产情况。

4)县安委会每年度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4、签发制度

  县安委会文件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二)县安委办工作制度。

  1、联络制度。专业安委办、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责任处室负责人担任县安委会联络员,负责与县安委办的日常联络工作。

  2、会议制度。县安委办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业安委办或县安委会联络员会议,会议由县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

  3、报告(通报)制度。县安委办每年度向县安委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及时上报重要工作信息,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全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签发制度。县安委办文件由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三)专业安委会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专业安委会全体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有关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由专业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专业安委办提出。

  2、检查制度。专业安委会组织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由专业安委会负责人带队,相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3、报告制度。专业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向县安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的同时,报告所在专业安委会。专业安委会每年向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4、签发制度。专业安委会文件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四)专业安委办工作制度。

1、联络制度。专业安委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责任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专业安委办的日常联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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