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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家医疗护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台人社发〔2016〕16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快推动健康台州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尤其是重点人群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及《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制定《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家医疗护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月4日 

  

  

  

  

  

  

  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家医疗护理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制度,解决失能、半失能参保人员居家医疗、康复及护理问题,提高其生活质量,减轻参保人员家庭的护理和经济负担,根据《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中试行居家医疗护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护理服务形式 

  居家医疗护理,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稳定但仍需医护人员继续提供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的失能、半失能参保职工及其家属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疗机构经评估符合条件,并报参保职工社保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核准后,派医护人员到参保职工家中开展医疗、康复及护理的服务形式。 

  二、护理服务机构及医护人员 

  具有 “全科医疗科”诊疗科目和“家庭病床”服务方式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均可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鼓励参保职工在签约全科医生所在的基层医疗机构申请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从事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康复及护理人员,应取得法定执业资格,且应具有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医疗护理服务内容 

  一个医疗护理周期为三个月,护理周期内,医疗机构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需要,合理制定护理规划,安排医护人员上门服务。为护理对象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医保医师、康复师和护士应相对固定,医疗、康复和护理项目严格按照卫计部门相关规范标准执行。一个护理周期内,医护人员月均出诊人次不超过12次,每次提供医疗护理时间不少于30分钟。提供护理服务过程中,应有不少于一名的护理对象成年家属在场进行监护。 

  居家医疗护理提供的服务应以安全有效为准则,严格规范消毒隔离措施,医疗安全应在家庭中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康复器械能拿到家庭中使用、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和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的项目。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定期观察病情、监测血压血糖,根据医嘱执行口服、注射及其它给药途径;  

  (二)处置和护理尿管、胃管、造瘘管等各种管道,指导并实施造瘘护理、吸痰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换药、膀胱冲洗,以及实施口腔护理、会阴冲洗等一般专项护理; 

  (三)在康复评估基础上,根据病情需要,对患者实施运动疗法、关节松动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作业疗法、言语训练、低频脉冲电刺激等一般康复项目; 

  (四)采集并送检检验标本; 

  (五)指导吸氧机和呼吸机的使用; 

  (六)对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人及时处理,必要时协助转诊; 

  (七)在护理评估基础上,对病人进行营养指导、心理咨询及卫生宣教,对病人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进行心理干预; 

  (八)对终末期病人进行临终关怀,通过照护和对症处理,减轻病痛,维护生命尊严。 

  居家医疗护理原则上不开展静脉输液,确需在家中进行静脉输液或其他特殊治疗的护理对象,须告知有关医疗风险,与患者护理对象(或法定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相应治疗;静脉输液等治疗过程中应有医务人员全程观察,一旦发生输液反应或其他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输液并拨打120 救护电话及时送医院救治。以下药物不得静脉输注:青霉素类药物、头孢类药物、化疗药物、生物制品、升压药物、降压药物、中药制剂及其他临床上易引起不良反应的药物。 

  四、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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