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三门县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
实施意见
我县自2014年以来实施以“划定范围、核定收支;划分类型、结算补助、一定三年”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街道)财政体制,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力推动了全县经济社会和财政事业发展。但是,随着“营改增”全面铺开,各乡镇(街道)的收入基数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为更好的调动各乡镇(街道)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对原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已迫在眉睫。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完善乡镇(街道)财政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健全机制。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的管理职责和支出责任,努力实现权责利相结合、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健全财政运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依法理财、自求平衡的积极性。
(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根据乡镇(街道)经济发展水平、发展潜力、财政收支规模、人均财力状况等,区分不同情况,合理划分乡镇(街道)类型。
(三)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既要考虑县财政的平衡调节能力,又要保证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正确处理好县与乡镇(街道)集权和分权的关系。
(四)效率优先,鼓励发展。建立“谁发展、谁受益,发展快、受益多”的激励机制,促进乡镇(街道)积极培植财源,发展经济,不断壮大地方财政收入规模。
二、主要内容
乡镇(街道)实行“核定收支、划分类型、超收分成、欠收赔补”的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乡镇(街道)一般预算收支范围
1.乡镇(街道)地方财政体制收入范围:
(1)县本级的收入范围包括:全县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包括金融、电力、通信、烟草、保险、石油、核电、火电等),金融行业、房地产行业、建筑业行业等缴纳的各项税费收入;门征及委托代征各项税费收入。
(2)乡镇(街道)的收入范围包括:按属地除规定为县本级和园区收入以外的乡镇(街道)所属区域内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费收入。(园区收入范围县政府另行规定)。
企业经营地搬迁及异地新办企业按照以下原则界定:老企业经营地整体搬迁的,财政分片相应调整到搬迁地。规上企业搬迁,收入基数相应调整,其余原则不调整;企业在其他乡镇(街道)、园区新办独立法人企业的,财政分片归属新办企业所在地;企业在其他乡镇(街道)、园区新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税收统计归属原乡镇(街道)、园区。
2.乡镇(街道)一般预算支出范围:
乡镇(街道)一般预算支出范围:乡镇(街道)所属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以及乡镇街道其他支出。
主要用于辖区内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村镇建设、补助村级支出;辖区内各社区日常管理支出;夜巡队、消防队等治安经费支出;辖区内防台、救灾、抢险、森林防火等临时性重点工作及垃圾分类清运、河道保洁、城镇综合整治、农村公路乡道(包括隧道)照明电费、选举等特殊工作经费支出;超出县财政定额补助的公用经费支出以及乡镇(街道)其他支出。
乡镇(街道)下属自收自支人员由自收自支机构自求平衡,乡镇(街道)定额差额人员预算安排以外的人员经费由乡镇(街道)在规定标准内确定经费保障水平。
(二)乡镇(街道)一般预算收支基数
1.收入基数:以前两年地方财政体制收入平均数递增7.5%为2017年地方财政体制收入基数,财政体制执行期内,下一年收入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绩收入为基数,若上年收入增幅高于全县平均增幅水平的,按全县平均增幅计算收入基数;若上年收入达不到收入基数的,按原基数核定。
2.支出基数:人员支出按照上年末编制内实有在职、离退休人员,以及国家、省市和县里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和补贴标准核定;“五险一金”、职业年金、福利费、工会经费、年休假、公务交通费、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等依据上年末编制内实有人数按每年预算编制的标准核定;日常公用经费依据编制人数按每年预算编制标准予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按单位编制内车辆实有数给予定额核定。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和乡镇(街道)奖励基金不纳入支出基数。
(三)划分类型
根据各乡镇(街道)当年的地方财政体制收入实绩,将全县乡镇(街道)分为四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