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瑞安市 > 正文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村村民建房难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所涉及的规划、用地、建设审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瑞安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审批;团块、整村、连村成片就地旧村改造项目和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住房建设项目,按照《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宅基地审批工作。涉及无房户、危房户建房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制订本行政区域年度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计划,明确建房户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各村住房建设计划经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相关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基层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申请受理、踏勘选址、公示、审核、备案、确权登记及日常建设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行限时办结和政务公开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涉及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制作成通俗易懂的文字材料和流程图表,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建房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新宅基地新建、扩建住房的,应符合规划选址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房户或符合分户条件的家庭;

1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且户口均在本村),其中一个子女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但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合户。

2三代以上(含三代)同堂的家庭,后代已婚或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

(二)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不适宜居住等原因需要异地搬迁新建的;

(三)现有房屋(宅基地)已列入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铁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不能就地拆改建的;

(四)按照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异地新建的;

(五)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且无法在原宅基地上改建的住房困难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宅基地进行房屋拆改建(或联建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拆改建房屋所在区域已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且拆改建范围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用地相关要求;

(二)拆改建房屋土地和房产权属、居住人口等证件、证明材料清晰(或已经相关部门确认);

(三)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拆改建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和住房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申请宅基地新建、扩建住房的(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外);

(二)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的;

(三)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宅基地新建、扩建住房的;

(四)已落实农房集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旧村改造、下山移民等搬迁安置政策,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的,或应拆未拆房屋要求拆改扩建的

(五)已列入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施安置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旧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拆迁范围的房屋要求拆改扩建的;

(六)已列入禁止建设区、地质灾害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铁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内需迁建的房屋要求拆改扩建的;

(七)违法占地或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层所、市国土资源局基层所根据下列标准共同核定宅基地用地面积、住房建筑面积:

(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建筑占地面积和庭院用地面积等)

1.申请使用现有宅基地和存量土地新建、改扩建住房:小户(3人(含)以下,下同)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中户(4-5人,下同)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大户(6人(含)以上,下同)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2.申请使用增量土地(农用地、未利用地)新建、改扩建住房: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中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大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3.若拆改建户原住房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按原使用权面积审批。

(二)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1使用原宅基地面积进行房屋拆改建(或联建改造)的,一自然间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2.使用新批宅基地(或增加原宅基地面积)新建、改扩建住房的,在确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前提下,小户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大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3.若拆改建户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按原住房建筑面积审批。

第十条  建房户的建房人口按公安部门登记在册常住农业人口(户籍制度改革前)确定。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房户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1.配偶、子女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性住房政策的(凭配偶、子女工作单位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性住房政策证明);

2.原籍农业户口现役军人、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定居人口)

3.移民农转非人员(不含已享受移民安置政策人口);

4.原籍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包括已毕业回乡落户的大中专院校学生);

5.因服刑被注销户口的原农业户口服刑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独生子女家庭(凭独生子女证)、已婚未育家庭,可增计1人。

第十一条  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及具备分户条件的审查认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五)项和第十条之规定,依法合理认定。

第十二条  规划禁止建设区、地质灾害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铁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内的房屋,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实施搬迁,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统一建房,一时无法实施搬迁的,其房屋经鉴定为危房(且不属于地质灾害点)的可就地进行原面积改造。

第三章  用地(宅基地)审批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瑞安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ruianshi/20210529/116772.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