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已经第16次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民宿产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提升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水平,根据《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在旅游系统大力推进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旅发〔2018〕53号)、《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建设长三角一流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实施方案(2019-2023年)〉的通知》(瑞委发〔2019〕5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发展民宿特色村(群)
1.对具备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等资源优势且可流转一定体量闲置民房和集体土地的村,经申报择优列入民宿特色村(群)培育,同步享受“三权分置”试点村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供销联社)
2.对2021年底前列入培育且有社会资本投入的民宿特色村(群),由市财政安排不少于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专项规划编制、整村环境提升和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3.落地3家及以上民宿的特色村(群),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落地3家及以上民宿,且达到民宿特色村(群)各项标准的村,连续3年每年给予村集体10万元的补助,用于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内外部交通指示系统等公共旅游配套设施的提升维护和环境保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二、鼓励农房(土地)规模化流转
1.鼓励村集体组织对本村具有合法产权的闲置农房(宅基地)进行统一流转。房屋流转规模达30间以上,流转年限在15年(含)以上、20年(含)以上并经瑞安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流转鉴证的,分别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每间10000元、15000元的奖励(每间占地22~47.25平方米〈含〉,超过47.25平方米的按两间计算,超过94.5平方米的按三间计算,以此类推)。签订流转合同的兑现村集体组织30%奖励,流转至市场经营主体,开工建设后兑现产权所有人剩余70%奖励。流转协议到期后,房屋产权所有人可按照瑞安市农村建房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拆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集中连片流转农田、山林、溪滩等土地面积达30亩以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适宜发展农旅体验、配套休闲等项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分别一次性给予签订协议的农户(承包方)、经营主体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亩100元、100元和150元的奖励,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培育发展精品民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