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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PPP项目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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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PPP项目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合法合规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制度化、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控制和预防PPP模式操作中的政策、经济等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浙财金〔2015〕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全市各级、各部门组织实施PPP项目在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5个阶段、19个步骤的方式方法。

第三条  PPP项目实施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实施、PPP中心协调、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市PPP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分别为实施方案工作组、采购合同工作组和绩效执行工作组,对PPP项目实行分阶段管理。

第二章  项目识别阶段的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将本行业、本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进行评估筛选后,通过瑞安市PPP信息管理系统(www.rappp.gov.cn)纳入PPP项目意向库,由市财政(PPP中心)会同市发改召集相关部门依据区域国民经济和相关产业政策开展项目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进入PPP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PPP模式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需求长期稳定并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城镇综合开发等。

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一般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操作相对成熟的,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在其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对于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鼓励尝试运用PPP模式,注重项目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第七条  已纳入PPP项目储备且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由实施机构通过PPP信息管理系统以项目申报表形式,报请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PPP项目实施机构为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不包括地方国有平台公司。

第九条  社会资本可以通过PPP信息管理系统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市财政(PPP中心)推荐潜在PPP项目。

第十条  经PPP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单位提出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可进入项目准备阶段。PPP项目审议批次和时间与当年部门预算编制与调整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项目准备阶段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  市PPP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须由项目实施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主要内容见附件4)。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实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和所需要的政府投入等因素,合理选择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运作方式,不得使用建设-移交(BT)方式。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要确保充分体现“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激励相容”的内涵特征,不得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承担过度支出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加剧地方政府财政债务风险隐患。

第十四条  PPP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基于项目特点,确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等非竞争性方式的,须由项目实施机构向在实施方案中重点予以说明理由并附相关依据文件。

第十五条  实施方案要体现PPP项目“盈利而非暴利”精神,通过合理测算,科学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财政(PPP中心)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十七条  市财政(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按规定定量评价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或不开展。

(一)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

(二)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第十八条  对PPP项目在不同实施方式中对应的资本结构、运行成本及项目收益进行全面综合评估,充分论证并科学判定项目的合理利润率空间。

实施机构和主管部门要针对项目情况,提供参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净成本,并随实施方案一并提交;财政部门基于参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净成本,计算项目PSC值以及项目的“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和“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

第十九条  物有所值评价中介机构与实施方案编制中介机构不得为同一家,做到项目相互监督和验证。

第二十条  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由市财政(PPP中心)牵头或委托中介机构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要求,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论证标准为“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第二十一条  通过评价和论证的PPP项目, 报经PPP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实施方案工作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  实施方案和两个报告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项目采购阶段。

第四章  项目采购阶段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采购由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组织,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瑞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网”及相关网站上发布,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市财政(PPP中心)备案。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过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和竞争性磋商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PPP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地方融资平台,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

第二十八条  不得将与履行合同能力无关的条件和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非强制性认定、报备、评选资质设定为PPP项目资格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或对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如确需设定因项目履约所必要的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经营状况等作为特定资格条件的,应当与该PPP项目的规模、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评分标准设置要合规,合理选择评标方式,科学制定价格分占比和商务技术分的评分项设定,以实现PPP项目竞争公平公正。

PPP项目采购文件和合同范本要报经市PPP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采购合同工作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进入项目采购阶段。

第二十九条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执行。

第三十条  公开招标方式主要是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

第三十二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实行两阶段谈判。第一轮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谈判,建立谈判成果;第二轮再由市财政(PPP中心)牵头,会同主管部门、实施机构等,对其进行进行再次谈判,确定谈判结果。

第三十三条  根据PPP项目特点,抽取相关专业专家参与PPP项目评审。我市无相关专业专家的,要在省级以及温州市级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十四条  由市政府针对正在实施的项目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

第三十五条  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瑞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网”及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结果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瑞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网”及相关网站上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PPP项目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瑞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网”及相关网站上公告,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  项目执行阶段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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