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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衢州市衢江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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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衢江区委办公室     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衢州市衢江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的

     

 

各乡镇(街道)、区级各单位:

《衢州市衢江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衢州市衢江区委办公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82

 

主题词:社区矫正  工作意见  通知

抄报:市委办、市府办、市矫正办

发文形式:电子版                     共发106

中共衢州市衢江区委办公室        200783日发

 

 

衢州市衢江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

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公安局

区司法局 区财政局 区编委办

2007720日)

 

为保证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顺利开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4]27号)和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浙司[2007]32)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核心,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整合并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构建和谐衢江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以下具有衢江区常住户籍的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试点工作安排

1、准备阶段(20073月—5月)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区社区矫正办公室指导下,各职能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核查。制定工作意见,编印社区矫正工作资料及台帐资料,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宣传。

2、启动阶段(20076月—8月)

召开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会议,明确各单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组织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人员落实到位,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

3、全面实施阶段(20079月—11月)

建立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区各乡镇(街道)遵守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工作质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4、总结提高阶段(200712月)

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及工作队伍

(一)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及主要职责

1、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

2)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

3)指导、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

4)指导、帮助、督促、检查全区乡镇(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

5)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6)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7)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2、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

2)依照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

3)以个性化教育为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

4)组织、督促、检查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5)依照有关规定或政策,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6)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

7)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社区矫正组织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员。基层司法所必须保证有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志愿者指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经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和培训的非专职矫正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等。

(三)设立以衢州学院教授、监狱心理教育干警为主的社区矫正专家咨询小组,帮助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上、政策上的疑难问题,研究心理矫治方案等。

五、社区矫正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1、区法院的职责

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以适当的形式,责令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宣判、宣告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区社区矫正办公室。

2、区检察院的职责

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对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裁定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对司法行政、公安机关呈报的假释、保外就医和决定保外就医及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3、区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

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区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4、区公安机关的职责

配合区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矫正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积累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以综治分管领导为组长,由司法所、派出所、民政等人员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内)。区、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按照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二)加强矫正工作的协作配合,发挥好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区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探索建立配合协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支持区司法局解决人员编制和各乡镇(街道)司法所人员的充实。区财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财政要保证社区矫正组织的日常管理经费。设立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年基数按社区矫正对象总数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由乡镇(街道)筹措。

(三)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教育管理优势,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体情况,选择好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形式和方法,落实好劳动改造的场所和岗位,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工作。

(四)整合各方面力量,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鼓励他们积极帮助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尤其要注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广泛动员和吸收有志于社区矫正工作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大专院校专家、社区工作者,离退休老同志和青年学生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形成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环境,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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