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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商所,农业局局属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农技站: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登记工作,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将《衢州市衢江区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庭农场注册申报表(见pdf文档)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衢江分局 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局
2013年5月12日
衢江区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扶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市局出台有关家庭农场登记办法,现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申请注册家庭农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主体条件:家庭农场经营者为在衢江区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2.家庭从业: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
3.土地流转: 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
4.农业收入:家庭农场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农业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入的80%以上;
5.经营规模:
粮油 50亩以上
露地果树、花卉苗木 40亩以上
设施果树、花卉苗木 10亩以上
露地蔬菜、瓜果 20亩以上
设施蔬菜、瓜果 10亩以上
水产养殖 10亩以上
流水、设施水产养殖 2000平方米以上
生猪 年出栏50头以上
家禽 年出栏500羽以上
食用小竹 20亩以上
毛竹 80亩以上
茶叶 50亩以上
食用菌 10万袋以上
种养结合综合性农场 50亩以上
特种种养业 10亩以上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应当依法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第五条 工商部门是家庭农场的登记机关,按照登记权限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
第六条 家庭农场可以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或者公司。
第七条 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的,其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家庭农场”字样。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商号、“家庭农场”和“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四个部分组成。以其他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商号和“家庭农场”字样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后标注“普通合伙”字样。
第八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应当根据其申请核定为“**(农作物名称)的种植、销售;**(家畜、禽或水产品)的养殖、销售;种植、养殖技术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第九条 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的,应当根据其申请的主体类型向工商部门提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村、乡镇(街道)审核的《家庭农场注册申报表》及家庭成员情况说明。。
家庭农场无法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可以持乡镇、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条 工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通家庭农场绿色通道,落实专人开展行政指导、政策咨询、表格发放和材料审核等,为家庭农场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
第十一条 工商部门应当与农业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强化对家庭农场的支持服务,积极引导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从事家庭农场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农业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符合农业部门规定的认定标准的家庭农场,可以享受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措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