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浙工商检〔2005〕21号文件精神,分局决定从6月底到7月底在全区开展打假保品牌专项执法行动。现将《衢江区打假保品牌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
附:衢江区打假保品牌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衢江区打假保品牌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和省局《关于开展品牌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坚持“教育、扶持、规范、查处”并举的方针,整治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促进品牌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真正体现工商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干到实处、走在前列”的精神。
行动目标:通过执法整治行动,有效遏制我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 争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生产经营者的品牌观念和创牌意识,巩固工商部门与知名企业之间的联手打假机制,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监管机制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一、整治对象
(一)以“委托加工”、“监制”等方式生产、销售与知名商品同类产品,造成市场混淆,引起误认误购的行为;
(二)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虚假或引入误解的标注或宣传的行为;
(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与之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四)其它侵犯知名商品的假冒、仿冒行为。
二、整治重点
本次执法行动的重点保护对象是:国际知名品牌、驰(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品、知名商号、地理标志产品;
重点整治商品是:农副产品、食品、服装、鞋帽、文具等商品;
重点整治地区是:新城区及重点集镇;
重点整治对象是:副食品批发部、农副产品市场、相关商品的零售店、专卖店及生产厂家、印制企业。
三、时间安排
6月份下旬为调查部署阶段。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7月份为重点整治阶段。开展全面、彻底、深入细致地检查工作,重点查处一批违法案件。
8月份为创建长效管理机制阶段。通过回访、复查等形式查漏补缺,在此基础上,立足长效,探索品牌保护新机制设立,保证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统一 认识,加强领导。发挥工商职能,整治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品牌建设年”和“执法办案年”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工商系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总体要求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具体体现。各科室所队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好落实。
(二)真抓实干,形成合力。要加强经检、市规、法规等有关业务部门的配合、协作,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作用,形成整治合力。经检科负责执法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各所队对商场、超市、专卖店的清查以及大要案件的查处;市规科负责对各专业市场清查和专项整治的指导和负责对各类商标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指导,积极探索开展品牌数据库、品牌监测、准入等工作的试点;企管科要加强企业名称登记上的审核把关,并依法纠正涉嫌违法的企业名称;法规科要支持、监督各单位依法办案;信息办要做好品牌数据库试点工作的技术保障。各工商所要集中时间,组织精干执法力量,对辖区内的商场、超市、各类专卖店、市场进行全面检查,保证不留死角。对以总经销、总代理、专卖店(柜)等形式销售商品以及承接定牌加工业务的经营单位,要严格查验相关手续,对涉嫌违法的,要依法查处。对构成违法行为的,除依法查处外,还要拆除其灯箱、店牌、广告牌等,要求其使用营业执照核定的字号,或者经过合法许可的注册商标等,以彻底消除影响,保证整治效果。
(三)分清情况,依法处理。在执法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现有的法律法规,坚持个案综合认定的原则,准确定性。对明确属于涉嫌商标侵权的,要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好定性;对生产、销售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产地的,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定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定性;对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执法监督,对隐满、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以及违反规定乱作为或不作为的,将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四)加强宣传,营造声势。要综合运用各种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联系,充分运用省、市局工商信息平台等工商宣传平台,提高宣传效果。要发挥知名企业的积极性,联合协作,扩大执法行动的社会影响。
(五)立足长效,探索品牌保护新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品牌监测、准入查验、比对等制度。依托信息化手段,以局为域,以市场为域,探索建立知名品牌保护数据库,开展品牌准入工程、品牌监测、检验等试点工作。
各科室所队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上级报送执法动态信息、典型案件等。活动结束时,各工商所要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7月25日前报分局经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