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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江区横路办事处建设项目全程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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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江区横路办事处建设项目全程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监会:

《衢江区横路办事处建设项目全程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办事处党工委、办事处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建设项目  全程监督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区府办,区纪委。

衢江区横路办事处党工委         2010年12月26日印发

衢江区横路办事处建设项目全程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建设工程中的腐败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衢江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经区政府、办事处审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民办公助项目和村集体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建立衢江区横路办事处建设项目全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分各村招投标监督小组、工程实施小组及资金使用监督小组,由纪工委书记蓝洪水担任组长,成员由吴云峰、黄国瑞、徐梅琴、慎志华、杜永红、吕水斌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建设项目工作全程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监督办),负责对办事处建设项目全程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健全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招投标、施工合同的执行、项目拨付资金的管理使用、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等建设项目重要环节进行全过程内部监督控制,对建设项目的实施承担直接监督责任,定期向办事处建设项目监督小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监督情况报表。

第二章  监督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建设项目全程监督主要采取跟踪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两种方式。

对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采用全程跟踪监督方式;其他建设项目采用重点环节随机抽查监督方式。

第六条 全程监督的程序:

(一) 建设项目监督办根据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全程监督计划,对上年度已列入计划、跨年度实施的项目,一并纳入当年全程监督计划;

(二) 建设项目监督小组根据各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进度情况,制订工作方案,确定监督对象、监督方式;

(三)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报告,报送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

(五) 建设项目监督小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建议;

(六) 督查有关单位认真开展整改,对整改情况进复查验收。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建设项目监督办对各建设项目在“三个阶段”(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竣工决算)中的“六个重点环节”(项目预算、招标投标、施工及变更、资金拨付、质量、工程决算)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对建设项目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 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的合规性;

(二)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大宗材料采购等依法招投标情况,招投标程序及结果合法性;

(三) 业主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合法性;合同内容的真实、合法、完整性。

第九条 工程实施监督小组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 建设项目落实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情况;

(二) 中标的施工单位投标书承诺派驻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派驻的监理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以及工作开展情况;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质量、安全监督记录完整性;

(三)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和施工现场签证内容真实合法性、程序规范性、手续完备性,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核报批情况:变更工程量在1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和办事处主任审签,10000元以上的由党工委、办事处班子集体审签;

(四) 施工单位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情况;

(五) 项目因建设规模和标准提高,需增加投资超过原批准(30000元以上)概算一定比例的,按《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情况;

(六) 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履行情况;

(七) 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第十条 资金使用监督小组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 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程款结算、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等制度执行情况;

(二)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情况;

(三) 项目投资和概算执行与调整情况的真实、合规性;

(四) 项目工程款结算的真实、合规性;

(五) 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退付的真实、合规性;

(六) 项目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履行决(结)算审计情况。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参与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有关人员在全程监督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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