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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JD01-2016-0012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江区政办发〔2016〕98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江区美丽生态牧场创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江区美丽生态牧场创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江区美丽生态牧场创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美丽生态牧场创建工作,促进我区畜牧业转型升级,根据农业厅《关于深入推进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加快建设美丽生态畜牧业的意见》(浙农专发〔2016〕14号)和《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区委发〔2016〕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美丽生态牧场,是指按“规范、生态、美丽”内涵要求,通过设施改善,制度规范,环境洁化、绿化、美化,创建成为“场区布局合理、设施制度完善、生产全程清洁、产出安全高效、资源循环利用、整体绿化美化”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第三条 美丽生态牧场创建奖补资金从区畜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美丽生态牧场创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鼓励创建、专款专用、明确标准、以奖代补、公开透明、直补到场”的原则。 第五条 奖补内容。重点用于养殖场生活区、管理区、生产区、污水处理区的空间布局改造;场区内外主要道路的路面硬化,总体环境的洁化、绿化和美化;场区内生产设施设备改造,包括节水、节料、节电、省工的饮水和喂料设备,以及通风、保温等环境控制设施建设;智能化、信息化等智慧管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态循环利用设施建设;美丽生态牧场创建所需的咨询策划、现场勘察、设计规划等相关支出。 第六条 奖补范围和条件。享受奖补政策的牧场选址在禁养区外,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用地经区国土局备案或审批同意,无违法违规用地;符合《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环发〔2010〕30号)规定要求,经环评备案或批复同意,且通过区级农业、环保、国土部门的养殖污染整治联合验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业主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诚信、守法经营,没有不良生产经营记录;按“浙江省美丽生态牧场创建标准(试行)”创建,经验收合格。同时,根据不同的对象具备以下不同的条件要求。 (一)区级美丽生态牧场。养殖规模达到常年存栏生猪2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20头以上,且实行自繁自养;场区布局明晰、治污设施完备、生态环保达标、管理制度健全、产出安全高效、环境绿化美化。 (二)市级美丽生态牧场。养殖规模达到常年存栏生猪15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150头以上,且实行自繁自养;场区布局合理、设施制度完善、生产全程清洁、产出安全高效、资源循环利用、整体绿化美化。 (三)省级美丽生态牧场。养殖规模达到常年存栏生猪30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300头以上,且实行自繁自养;空间布局科学合理、建筑风格别具一格、设施先进设备一流、制度完善生产规范、美化绿化形成特色、经营管理创新模式。 其它畜禽美丽生态牧场的养殖规模按猪当量换算,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第七条 奖补标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衢江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qujiangqu/20210607/30978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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