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各有关单位、区属供水企业: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省、市、区政府“五水共治”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并根据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关于调整衢州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衢发改价[2016]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衢江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对我区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由供水企业按用水量代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调整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的0.50元/立方米调整到0.95元/立方米。
(二)非工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的1.20元/立方米调整到1.40元/立方米。
(三)一般工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的1.35元/立方米调整到1.55元/立方米。
(四)重污染工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的2.05元/立方米调整到2.25元/立方米,并继续执行按COD浓度分档标准计收污水处理费。
二、相关事项及配套措施
(一)为了减轻低收入家庭的负担,确保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受本次调价影响,对供水范围内的我区“低保户”家庭,继续给予每户每年40立方米生活用水的免费用水政策。
(二)自备水源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按上述同类同价收取。
(三)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暂时免征污水处理费。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用水或排水时间)起执行。
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污水处理费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低保对象用水的优抚措施,确保政策平稳顺利实施。
附件:1.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执行范围
2.衢江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到户价格表
衢州市衢江区物价局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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