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的信息采集、认定、发布、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十二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的;
(四)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含)以上较大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
(五)在从业过程中因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信息采集部门)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符合失信“黑名单”管理要求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注册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结果描述等内容。
(二)权利告知。对拟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已被取缔、注销等除外)具有陈述、申辩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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