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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组织报送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开展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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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组织报送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开展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民民【2017】33号

各全省性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有关基金会:

现就组织报送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开展年度检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在此日前登记但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

二、报送材料

(一)基金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

(二)年度审计报告;

(三)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四)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一)、(二)、(三)项材料一式二份(用A4纸打印)。基金会于2017年6月30日前自行领回《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我厅还将视情要求基金会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三、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基金会自查阶段。基金会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基金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基金会于2017年3月25日前,将年检(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其中,需年检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年检初审结论。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基金会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章的年检(报)材料报送我厅,由我厅对参检的基金会作出年检结论,加盖年检印章。

 我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和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年检(报)材料于2017年3月31日前直接报送我厅审核。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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