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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全区学校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7 衢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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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学校监督运行机制,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提升学校民主管理水平,结合前期试点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现将《关于在全区学校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衢州市衢江区教育局委员会

           2017220

 

 

 

关于在全区学校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我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切实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学校民主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为宗旨,以强化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推进民主管理为重点,大力推进阳光办学,着力构建行之有效的学校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使学校决策更趋科学、执行更趋高效、监督更趋有力,最大限度防止权力越位、缺位和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为办人民满意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设置

(一)性质定位

校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监会)是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教代会授权,对学校相关政策的制定、有关事务的执行实施监督的一个新型组织。校监会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是学校管理相关事项的参与者、建议者、审议者和监督者,是新形势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有效途径。

(二)机构设置

校监会一般由35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3名,可根据学校规模和工作需要设置副主任1名。

校监会成员优先从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和教师代表中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校监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根据需要,校监会成员也可聘任家长和学生代表。

为强化校监会的监督实效,校监会的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选举产生的学校工会主席或学校党组织纪检委员兼任(不另设领导岗位)

(三)任职资格

校监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1)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3)热爱、关心、支持本单位事业,且有一定协调议事能力;(4)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5)比较熟悉本单位情况或在审计、财经、法律等专业领域有特长。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与工程建设和财务资产管理的职工及其家属不得担任校监会成员。

(四)产生办法

校监会成员候选人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推荐并报送教育局审核,审核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召开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过半数者以得票多者当选。主任由成员中推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区教育局备案。

校监会任期为3年,原则上与学校党组织同步换届。

三、基本职责

积极认真督促学校行政、党组织正确履行职责。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监督事务、提出意见、反映问题。

四、基本权利

1.知情权。校监会成员有权向学校和全体教职员工了解工作情况,可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校务的决策、管理及执行情况。

2.参与权。校监会主任列席学校班子会议,参加学校“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研究讨论。

3.监督权。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党务、校务、财务公开以及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建议权。对学校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制度不到位及决策违反规定等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5. 反映权。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拒不听取校监会的建议,或发现有违规操作及腐败现象时,校监会成员有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权利。

6.调查权。经教育局行政授权,按职责权限对涉及本校及教职工的信访举报或其他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五、基本义务

1.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自觉履行监督职能,按时完成各项监督事项。

3.定期、不定期向学校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报告校监会监督工作情况。

4.支持学校领导班子正常工作,及时消除教师、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误解。

六、监督内容

1.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对涉及学校、教师、学生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教职工绩效考核、绩效分配、评优评先、职称晋升、教职工聘任、岗位设置和教师考勤等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对学校人事任免的监督。对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选拔程序、任用规定,学校干部的管理等进行监督。

3.对学校工程项目的监督。对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标后管理、建设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

4.对学校物资采购的监督。对学校大宗物品(含学校办公用品、后勤物品、食堂用品、学生生活用品、校服)及其他装备设备等采购、学生教科书和教辅资料征订等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等。

5.对学校经费管理的监督。对学校经费收支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实施定期监督。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有效性、票据与备用金使用的规范性;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性;自主经营的食堂财务运行情况;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合同履约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公款存放情况等进行监督。

6.对“三务”公开情况的监督。对学校党组织、行政是否按规定负责推进党务、校务、财务规范公开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

7.对学校食堂事务的监督。对学校配送或自行采购的食品原材料验收、大宗食品的出入库、食品留样、学生营养餐等工作以及学生伙食的质量数量等进行监督。

8.对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事项的监督。对学校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政策、规定和纪律情况,学校收费项目、标准以及使用管理情况,校服款式、质量、数量等合同条款以及价格、发行等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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