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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桃花镇渔农村公厕管理服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1-06-04 普陀区 收藏
朗读

各股份经济合作社,镇机关各办(部门):

    现将《桃花镇渔农村公厕管理服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人民政府

                                2019320

 

 

 

 

 

桃花镇渔农村公厕管理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厕所革命,切实加强渔农村公厕管理建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渔农村公厕管理服务,提升渔农村人居环境品质,根据《浙江省农村公厕建设改造和管理服务规范》(D33/T1151-2018,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农村公厕,指在渔农村地区公共场所供民众使用的厕所,包括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三条 农村公厕管理使用坚持公益性、便民性、开放性和谁建设、谁监管,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渔农村公厕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是渔农村公厕监督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渔农村公厕的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和维护管理规范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卫生保洁、使用开放等情况。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本村渔农村公厕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厕以镇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并编号,配套设施及保洁用具以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单位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健全渔农村公厕设施设备登记、保管、使用、维修、损坏赔偿等配套制度。

第六条 建立渔农村公厕管理所长制制度,设置1总所长,由镇主要负责人担任,设置1副总所长,由镇公厕改造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各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置1所长,由各股份经济合作社书记担任。所有农村公厕必须在显眼处悬挂所长制监督管理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厕所名称、所长、主管部门、责任单位、保洁人员、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七条 社会公众在使用渔农村公厕时应当自觉遵守秩序,爱护设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和改变渔农村公厕用途,损坏、占用、拆除渔农村公厕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  服务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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