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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

2021-06-04 普陀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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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9日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印发

舟山市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结合我市人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市人社系统执法机关(包括法定授权和受委托开展执法活动的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通过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的方式,对受理、现场核查、询问调查、相对人陈述申辩、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记录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内部审批文书、送达回执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方式,要做到严格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准确。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第五条  市、县(区)人社部门要参照省人社厅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和制作指引,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要加大对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人社系统执法水平。

第六条  根据“最多跑一次”事项办事标准“八统一”改革要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办事流程(外部流程)、业务经办流程(内部流程)、表单内容等作出规定的,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执法事项、增加申请材料、修改表单内容等。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按照《全省系统“最多跑一次”事项办事标准“八统一”管理办法》(浙人社办发[2018]84号)规定程序执行。

第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要求,根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第二章  启动行政执法

第八条  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通过纸质登记、网上申请、申请人现场确认系统登记信息等方式对申请进行记录。对许可、给付等依申请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对投诉、实名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告知申请人、投诉人或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做书面记录存档备查。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法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执法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并存档备查。

在各级受理窗口和举报投诉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程记录从接收材料至离开受理场所的受理、办理过程,包括申请人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接收、当场更正、告知补正、审查受理、告知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  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启动后的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  行政检查和调查

第十条  执法机关依职权主动开展日常或专项行政检查,应从准备进入检查现场至离开检查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和必要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到达检查现场准备就绪后,应主动开启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设备进行拍摄。准备进入检查现场前应拍摄检查地点标识(如门牌号、字号、招牌等),并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等要素进行说明并记录。进入检查现场后应拍摄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制作现场笔录、签字确认,以及当事人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接受询问等内容。检查结束后,应确保拍摄视频按照有关要求保存成功并关闭音像设备,检查过程中不得中断拍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从进入至离开陈述申辩场所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和必要文字记录,包括记录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执法人员制作笔录及双方签字确认等内容。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活动应对调查全过程开展音像记录和必要的文字记录。调查活动包括询问调查、现场调查等。

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开展询问调查可以在执法现场或执法机构进行。询问调查音像记录起止时间从询问开始到结束,包括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权利义务告知情况、询问过程、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被询问人签字确认等内容。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开展现场调查的记录起止时间从进入现场至离开检查现场,包括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证物封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签字确认等内容,以及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在开展行政检查和调查过程中,对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的现场笔录、违纪事实记录单等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情形的记录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调查方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行政检查和调查,应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一般在证据所在地现场进行。执法人员对证据保存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和必要文字记录,包括记录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当场告知法定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清点、核实、鉴定、勘验、确认情况,文书制作及送达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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