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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江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浦江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全面落实县委、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我县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特制定如下农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一)农产品基地建设优惠政策
1、水果基地优惠政策
(1)桃形李
连片改造在3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60元,新发展50亩到100亩的每亩补助150元,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2)蜜梨
新发展50亩到100亩的每亩补助150元,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3)葡萄
新发展50亩到100亩的每亩补助150元,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4)冰糖枣
新发展50亩到100亩的每亩补助150元,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5)香榧
新发展100亩到200亩的每亩补助200元,2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50元。
(6)吊瓜
新发展50亩到100亩的每亩补助150元,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2、花卉苗木基地优惠政策
新发展100亩到300亩的每亩补助150元,3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3、蔬菜基地优惠政策
(1)高山蔬菜
新发展20亩到50亩的每亩补助150元,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2)平原大棚蔬菜
新发展50亩到100亩的每亩补助100元,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50元。
4、茶叶基地优惠政策
新获有机茶认证茶园在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50元。
5、竹笋两用林基地优惠政策
新发展50亩到100亩的每亩补助50元,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6、生态公益林建设优惠政策
按规划和合同保护面积每亩补助0.5元。
7、畜牧基地优惠政策
(1)生猪年饲养量达5000头以上养猪场,每头补助2元,并给予保险费60%的补助。
(2)全年牛饲养量达到500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3)全年羊饲养量达到1000只以上的专业村或饲养场,一次性补助每只5元。引进波尔山羊纯种羊的,每只补助5000元。
(4)生态放养禽类蛋禽存栏1000只、肉禽出栏2000羽以上的养殖场补助1000元。
其它品种发展的扶持政策,视其发展前景另行确定。
(二)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1)以订单形式带动本地农户发展的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年销售额500——1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贷款的贴息补助,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0万贷款贴息补助,依次类推,不贷款不补助。
(2)获得年度县级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先进的,一等奖奖3万元,二等奖奖2万元,三等奖奖1万元。
(三)鼓励标准化、组织化生产经营的优惠政策
(1)凡获国家级名优农产品称号的奖2万元。获省级名优农产品称号的奖1万元,获市名优农产品称号的奖2000元(同一农产品分获不同奖励的只享受最高项的奖励)。
(2)新创一只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创一只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创一只市知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万元。
(3)通过省以上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的,且规模在300亩以上的农产品基地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凡通过国际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县政府给予奖励5万元。
(4)成立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或县级农产品产业协会一年以上,按有关规定,经考核运行正常成效明显的,给予1万元的开办费补助。
(5)新建蔬菜、水果、花卉等标准钢架大棚集中5个以上和连栋大棚1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平方3元和5元的补助。
(四)农业扶持资金使用和申报程序
1、扶持资金使用
各项资金使用以项目来进行申报和安排。畜禽养殖、蔬菜、水果、茶叶等种养殖以及新农机具等项目由县农业局负责,林业生产项目由县林业局负责,协会建设由县科协负责,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由县农办负责,农业标准化由县技监局牵头,商标注册及创品牌由县工商局和县农业局负责。
2、项目申报程序
各项目扶持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监督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项目申报。由项目业主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和实施计划,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办提出项目扶持书面申请。
(2)审核立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将筛选归类后的项目,在每年4月15日前分头报送相关项目负责单位。各项目负责单位审核后报县农办,并抄县财政局农财科,再由县农办统一组织有关人员会同财政、计划、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考察论证的基础上,于5月底前对年度实施项目进行综合平衡。
(3)下达计划。由县农办审定的项目,提交县农发资金管理委员会和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研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由县府办下达扶持计划。
(4)验收兑现。常年实施的项目,11月底前由各项目负责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再由县农办统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并由各验收组提出资金(包括贴息)安排意见;由县农办和县农发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县农发资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兑现。不需常年实施的项目,可按程序随时报批兑现。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到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然后分拨到有关单位和农户,直接实施项目的县级单位和龙头企业,可由财政直接拨给。
(五)加强资金管理
各专项资金项目设置,年度资金额度可根据需要作相应调整,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防止截留、移用和他用。
(六)本办法由县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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