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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计划  审批  通知                                
抄: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印发
浦江县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一、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推进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设立由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按照宽进严管和简化审批手续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包括行政审批部门告知和申请人承诺两个方面。告知是指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涉及法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将相关条件、标准、要求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承诺是指申请人对审批部门告知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已知晓和理解,并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要做到公开、透明、诚信,审批部门和申请人依法对各自的行为负责。
四、凡在本县范围内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涉及本办法所列前置审批事项的均应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凡依本办法应对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实施前置审批的各行政审批部门,均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五、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项目,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部分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完善;
(二)相对面较广、量较多的经常性项目先期试行;
(三)对目前实行告知承诺办法条件不成熟的审批项目,如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开办网吧、娱乐场所和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生产等暂不列入;
(四)非县级职能部门最终审批的项目,暂不列入。
六、告知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
2、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应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3、审批的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4、企业开业后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
5、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告知分为工商登记部门代行告知和前置审批部门自行告知两类。
(二)申请人应当承诺:
1、对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并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企业经营前置审批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并接受审批机关监督管理;
3、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并保证提交材料和审批机关附加表格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申请人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涉及有关法定前置审批的, 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文书。告知承诺文书由审批部门制订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应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一经签字或盖章,即视为作出承诺。
七、操作程序
(一)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属于本办法所列前置审批项目的,均以并联审批为载体,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即由相关审批部门编制告知承诺文书格式,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在媒体上公示后实施。
(二)工商部门在向申请人发放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注册文书时,根据申请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代为发放告知承诺文书。
属前置审批部门自行告知的项目,工商部门应将受理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审批部门。
(三)申请人向工商部门提交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材料时,同时提交承诺书及相关的附加材料。工商部门受理后,将承诺书移交有关审批部门。
自行告知的,申请人直接向前置审批部门提交承诺书。
(四)有关审批部门在收到承诺书之日起 4个工作日内,审查制作许可证 , 许可证复印件传送至受理的工商部门。
(五)工商部门在收到许可证复印件和其它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将发照情况抄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同时,告知企业到有关审批部门领取许可证件。
八、企业如违背承诺,在承诺所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前置审批条件、标准、要求,开展生产经营的,一切后果均由企业或投资者承担。
九、审批部门应视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在3个月内对企业进行核查。对未达到承诺的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销许可。对撤销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将撤销许可情况及时抄告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收到有关部门的抄告单后,对违背承诺的企业依法作出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置。
十、工商部门对违背承诺的企业,可将有关情况载入经济户口,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在红盾网站上曝光。
十一、对通过告知承诺办法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企业,相关审批部门应跟踪管理、定期检查、及时规范。对未经前置审批而擅自生产经营的,统一由前置审批的相关部门查处。
十二、本办法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浦江县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事项
(共20项)

一、文化局
1、营业性演出单位(演出团体、场所、演出经纪机构)
2、娱乐场所(歌舞、卡拉OK、游艺等)
3、音像制品零售、出租
4、书报刊零售、出租
5、打字、复印、其他印刷品(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印刷制版及排版装订
二、卫生局
公共场所经营
三、公安局
1、旅馆业
2、刻字业
四、民政局
(一般)殡葬设备、丧葬用品生产(经营)企业
五、烟草局
卷烟零售
六、质量技术监管局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
七、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1、劳动力职业中介
2、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八、林业局
1、林业种苗生产、经营
2、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猎捕、驯养繁殖
九、交通局
1、道路货物运输
2、汽车(摩托车)维修
十、农业局
1、兽药经营
2、农机维修点
十一、开发区及各工业功能区
进园区的所有工业企业(除重大污染项目需环评外)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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